发生交通事故后,本以为先主动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再向保险公司申报赔付相应的费用,没想到遭保险公司拒赔。近日,一奥迪车主就此事向台山法院提起诉讼,台山法院在查明事实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辩解意见,驳回原告奥迪车主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生事故主动担责,
答应赔偿对方一辆新车
2017年12月30日凌晨,邱某驾驶一辆奥迪小轿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少年宫路段时,突然越过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由颜某驾驶的同为奥迪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颜某立即报警处理,邱某则即时通知其同事谭某前来协助处理。谭某到达事故现场,获知邱某已报警后,要求其撤回报警,并表示自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私下达成口头协议:事故由邱某承担全部责任,邱某按照同型号、同牌子、同等配置的条件赔偿一部新车给颜某,并由谭某当场以手机转账方式支付20万元给颜某,余款则待颜某购买新车上牌后再付清。达成协议后,颜某即致电110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要求销案处理。随后,颜某将小轿车交给谭某处理,自行离开了事故现场。双方均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勘查。
三险买齐,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事故发生后,邱某认为自己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及机动车损失保险580280元,本次事故的损失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结果却大出其所料。
2018年1月10日,事故发生后的第12天,邱某与颜某共同前往交警部门要求处理,并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却因事故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
2018年2月7日,邱某委托鉴定公司出具车损鉴定告知函给保险公司,为查清事故情况,保险公司前往交警部门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经核实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函,理由是出险事故不明确,出险时无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无法确定司机何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行为,根据免责条款规定,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受理,邱某自行委托鉴定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经鉴定,事故中两辆车辆损失分别为172385元和62524元。因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拒绝理赔,且双方无法协商成功,邱某起诉至台山法院。
报警不及时,法院驳回车主诉讼请求
经审理,台山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邱某一方不主动报警处理,更且在得知对方报警的前提下要求对方撤回报警,并主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场以手机转账方式赔付20万元给对方。邱某对事故的发生不作当场报警处理,也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属故意。且邱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留事故现场,并在保险机动车受损较严重的情况下直接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致使保险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事故原因、责任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况无法核实,客观上造成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另,邱某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如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邱某在事故发生后第12天才向交警部门报警以及通知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台山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仅可确认当事人双方驾驶车辆于2017年12月30日凌晨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现场及原因未经交警部门或保险人进行勘验、调查,致使事故原因及性质不明。事故中两辆车辆价格不菲,碰撞损坏较为严重,维修费用较大,作为投保人的邱某更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及核查驾驶状态等,以便能及时获得理赔。事故发生后邱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事故原因及性质无法确定,应由其自行担各项损失。经江门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邱某只能自行承担两事故车辆昂贵的修车费用。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警,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台山法院法官表示,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
本案中,邱某在事发后不报警处理和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发生的细节情况无法查清,故保险公司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对邱某的损失不予赔付。另有,对于违反报警和及时报险义务的后果,并不直接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只有在事故原因、性质或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拒绝赔偿。
法官支招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拍照保存证据,包括事故地点全景照片、事故发生接触部分特写照片和事故车辆合影照,拍照取证后应及时离开现场,避免交通阻塞。
如发生的是严重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收集必要证据,并在保险公司或交警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不要擅自移动事故车辆,避免无法判定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