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位权官司案例 (法院判公司查个人钱不给怎么办)

法院胜诉公司没钱,法院胜诉执行公司没钱

如果公司没钱缴税,税务检查后发现,公司账上也没有钱,名下也没有什么可供拍卖的资产,怎么办呢?

民法上有一个名词叫“代为权”,税收征管法将代位权引入,意在防止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简单来说,如果A公司没钱缴税,也没什么财产可以执行,那么税务会检查是否有别的公司欠公司钱,比如B公司欠A公司钱没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税务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欠款来缴纳税款。

那么行使这种代位权又需要什么条件?请先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回顾

2*07年6月,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因为在这次税务检查前,A公司因为其他情况,被公安机关调取了账簿和凭证,所以税务检查时是到公安机关取得的账簿凭证,并保留了复印件。

检查后稽查局于2*08年1月8日对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A公司*税偷**款34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但是A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既没有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也没有提供担保,还放弃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

2*08年8月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的*税偷**行为作出1371万元罚款的决定。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诉讼,法院判决维持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后稽查局开始对A公司进行强制执行,但是经过查询,截至2*11年2月21日,A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仅为5万元,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无法执行。

不过稽查局在强制执行中发现,A公司账簿上记载,2*06年9月B公司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2*06年11月21日B公司偿还A公司借款50万元,剩余450万元B公司是否在之后还清,稽查局没有拿到之后的财务账簿和凭证,无法确定。

于是,稽查局于2*11年5月将B公司作为被告、A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稽查局代为A公司对B公司行使债权,判令B公司向稽查局清偿所欠A公司的450万元欠款,以缴纳A公司的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稽查局认为:

A公司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760万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中的450万元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是A公司在稽查局起诉时都一直未向B公司催要该笔款项,已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请求代为行使A公司的债权,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450万元用于缴纳税款。

A公司和B公司认为:

1. A公司和B公司之间确实发生过借款的事实,金额确实是500万,但是不同意稽查局的诉讼请求。

2. B公司欠A公司450万不符合事实。因为B公司已经该款项还给了A公司。还款凭据都在A公司和B公司账簿中,但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的账户涉及刑事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所以无法提供。

3. 根据银行交易明细,B公司于2*07年4月12日向A公司汇款100万,2*07年4月2日,C公司代B公司向A公司还款400万,因此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已经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凭证显示,B公司主张的2*07年4月12日的100万还款,并非汇入到A公司账户,而是汇入到B公司账户,因此对B公司所称该笔100万元是还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2. 对于400万元还款,根据稽查局提交的A公司工行账户明细显示,C公司确实于2*07年4月2日向A公司汇入400万元,B公司和C公司均声称该笔款项就是C公司代B公司向A公司偿还借款,A公司对此也认可。稽查局虽然不认可该款项为还款,但是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对该笔还款,法院予以确认。

3. 对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债权是否到期的问题,因为A公司和B公司认为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是A公司和B公司的借款是企业间借贷,这种借贷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4. 从2*06年9月借款至今,A公司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B公司主张返还该笔借款,导致B公司至今尚欠A公司450万元,该行为已经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A公司的该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因此,稽查局主张的代位权成立。

5. 判决B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稽查局税款450万元。

案例评析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

代位权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

主要有5个,分别为:

1. 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合法债权;

2.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一般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

5.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知识延伸

具体到涉税案件中,代位权就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为:

1. 纳税人必须存在在期缴税款的事实;

2. 纳税人必须享有合法债权;

3. 纳税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 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5. 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结语

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了一个公司没钱缴税,税务检查后发现公司账上也没有钱,名下也没有什么可供拍卖的资产,最终法院判定由该公司的借款人付稽查局税款的案例。关于文章开头提到的“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这个问题在上文中已经有了答案,希望对各位财务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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