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河北省某县县城经营一家食品公司,2008年公司为扩大经营计划在厂房范围内加盖一座2层楼房用作车间,经审批取得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于2008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建设期间,考虑到工厂日后经营问题,王先生临时决定再加盖两层,将上述房屋建设成4层建筑,2009年4月,上述房屋正式竣工投入生产经营。
2011年6月,规划主管部门找到王先生,表示其违反规划许可条件擅自加建的厂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其后公司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罚款2万元,但未及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2012年初,上述区域被列入*迁拆**范围,*迁拆**人表示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两层建筑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而陈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了罚款,只是一时疏忽,没有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以上房屋应当按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迁拆**补偿。

法律分析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就城市规划区来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对已落成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细细解读这一条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界定的 问题太多了,例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的界定标准是什么?限期改正,是限期其拆除还是限期补办规划手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被罚款后是否应当视为合法建筑?如此这些问题,都没有统一答案。
本案中王先生遇到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缴纳罚款后,并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但是综合本案案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际是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来处理的,在其缴纳罚款后,应当视为已经取得了可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的条件,应当视为 合法建筑予以对待。否则,在处罚当时,就不是“限期改正”的问题了,其作出的处理就应当是“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了。

上面提到的界定不明确的问题,目前可以参考2012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情形,第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第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要求的, 除此之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处理意见。明确了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如此便不会出现罚款后,仍然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如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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