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经济纠纷起诉律师费谁承担 (合同纠纷对方不付货款怎么打官司)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长期订购粉末;付款方式为货到买方即日起月结90天内付清;若买方未及时付款,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催款费用、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可逾期利益等,骆某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字。后A公司向B公司提供粉末。2023年2月9日,双方经对账,确认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74845.50元,骆某某在对账单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后双方继续继续发生业务往来,A公司又向B公司提供货物,最后一单的收货时间为2023年3月8日,金额共计26539.50元,A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催讨,A公司自认B公司已支付货款26000元。另,A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A公司已按约向B公司提供了货物,B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B公司至今未付已属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5385元并赔偿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A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由B公司承担A公司诉讼代理费,且A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骆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涉合同落款分列有“买方”和“连带担保人”两项,骆某某在“买方”项下的“法定代表人”及“连带担保人”均进行了签字,同时其在对账单“连带保证人”处亦进行了签字,故可以认定其对作为连带担保人系知晓并同意,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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