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被执行人的方法 (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流程)

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流程,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申请书

【方法目的】

如果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我们在前面介绍了很多方法,比如:可以从出资方面,尝试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管理人员承担责任,也可以追加已转让股权的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还可以从企业分布方面,追加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等等方法。

接下来,我们讲一讲另一个杀手锏,申请被执行人企业转破产。

这个方法需要结合我们前面所讲的,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财产调查综合实施,如果经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依然处于一个经营状态正在盈利,或者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注册的有知识产权、专利、有价值的行政许可等,那么我就可以通过申请被执行人企业转破产的方式,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成和解。

因为如果被执行人一旦被破产清算,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的主体将不再存在,与之相关的所有业务、知识产权、行政许可都无法进行,可以说,这种方法对于正在经营的企业法人来说,施加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律师解析】

1.因为执行案件转破产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当中,执行法院往往不会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这就需要我们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条件,需要施加压力时,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促使法院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对我们进行问询。

2.当法院启动了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时,作为申请执行人我们还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意见书》,配合法院推进破产执行。

3.如果被执行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诿,即使案件已经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依然不作为。我们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针对执行法院不作为的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