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推半就”是否构成强奸罪?

“半推半就”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 ”,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27日 高检刑函[1981]第137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1年6月30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察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这个问题,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有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