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破产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不受理导致债权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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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破产债权的法律后果,破产清算债权人未受清偿

【原创作者】:张唐明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张唐明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为何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可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之后,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无论企业是进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都应当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未申报破产债权的法律后果,破产清算债权人未受清偿

二、债权人不按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 (1)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债权人如未在管理人通知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虽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分配部分的破产财产,不再补充分配,即债权人只能参与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
  • (2)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中,可能不享有对重整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权。债权人如未在管理人通知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虽可以在重整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若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不享有对重整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权。
  • (3)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申报材料的快递费、差旅费,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快递费、差旅费等费用。
  • (4)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债权人恶意不在管理人通知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不再受理申报,债权人向重整后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但重整计划草案写明“本重整计划完毕,债权人无权向重整后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除外。

未申报破产债权的法律后果,破产清算债权人未受清偿

债权人基于保护自己权益,同时配合管理人工作的角度,应在管理人通知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相信管理人,怀疑及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只会损害自己的债权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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