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消息: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来势汹汹,也是自SARS前车之鉴以来,对政府依法应对疫情的首次大考!封城很无奈,也很有必要,希望疫情快点过去,人们生活恢复正常。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搜罗些法条与大家共同学习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型肺炎虽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防控措施!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这也是为什么白岩松对话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对学校是否会推迟开学,周先旺说将根据防控效果和教育部、卫健委会商后再做决定。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锁封**;但是,*锁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锁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锁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锁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锁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武汉属于大、中城市,且武汉的*锁封**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所以是否*锁封**应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彭厚鹏介绍,凡是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除医保报销外,其他费用由政府全部兜底。此外,在门诊留观的患者费用也由政府负担。这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住院、门诊费用基本实现零负担。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有电商在有意支援武汉,口罩优先配送武汉,为这样主动作为的电商点赞。而春运众快递、物流停业时,顺丰还能发货,深孚众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该《条例》于非典肆虐时期紧急出台,2010年12月29日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故此次是湖北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价卖口罩的,要注意了!尤其是网上高价卖口罩的,订单记录物流信息一系列证据很齐全。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4.3.1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3.2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3)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1.4报告范围和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1)传染病。
鼠疫:发现1例以上鼠疫病例。
霍乱:发现1例以上霍乱病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炭疽:发生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
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麻疹病例。
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风疹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脑流**病例,或者有2例以上死亡。
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以上。 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
手足口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5.4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锁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会集**、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流动人口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和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风险沟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疏散和医学观察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9)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反应措施。
(10)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
(1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2)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1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开展网络直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播链;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根据需要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14)督导、检查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食品、饮用水等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5)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变化情况。
(16)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8)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和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19)开展技术培训:对新发和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大家最关心的春节后是否正常开学、开工、开业问题,从应急预案来看,县级以上政府即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停工、停业、停课应急处置措施。
【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且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3)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4)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6)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7)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8)一起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出现5人以上死亡的。
(9)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呈扩散趋势,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10)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市(地)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1个月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出现危重病例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或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危害严重的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我国发现已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出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循环病例。
(7)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市、地),并呈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9)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我国出现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11)一次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2)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以上来源 | 微信公众号“敲锤者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紧急状态,涉及30个罪名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30个罪名,请大家务必知晓,现我们梳理如下: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四、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妨害公务罪
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四、十五、十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砸抢打**”,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翻推**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十、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一、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二十九)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砸抢打**”,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翻推**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以上来源 | 微信公众号 刑事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