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患癌放弃治疗 (26岁妻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全集)

人之初,可能性本恶,不要让各类风险去考验人性,家庭、婚姻本身需要管理需要维护需要技术,婚姻本身不是保险箱,任何时刻都要有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通过法律工具、金融工具是把命运握在自己手里的最好办法。

周玉萍,26岁,湖南人,在医院被诊断出得了乳腺癌,医生建议进行手术,但手术必须要求丈夫签字,但丈夫一直不出现,一个多星期后丈夫出现后,在医生强调如果不手术可能只能活三个月,如果手术有可能活十几年,但丈夫签下的字却是放弃治疗,马上出院。

26岁女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后续,26岁妻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

实际上,丈夫选择放弃治疗的根本原因就是费用,在丈夫依然有能力有资产支付手术费的情况下,丈夫不愿意支付手术费用。

近些年,诸如“妻子得癌症,丈夫起诉离婚;妻子得了白血病欲卖房救命,丈夫的选择是不卖!妻子再婚后得了骨癌,丈夫存款几百万却一分钱都不愿掏”之类的新闻不绝于耳。

26岁女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后续,26岁妻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

在为这类新闻而悲戚的同时,作为一个专业律师,更想说的是需要通过金融工具和法律工具武装自己,才有能力去抵抗各类风险和意外的侵蚀,才可以有能力去保护自己想保护的人。

在这类情况下,可能需要这样的五种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保护自己、武装自己:

一、通过意定监护公证确定意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当中,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是配偶。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亲近**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在配偶无法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以公证书的方式更佳。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亲近**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通过意定监护,可以事先对特定情况下的监护人予以选择和确定,避免了按照法定第一顺序找配偶,把生死大权交到配偶身上的极端情况。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于民法总则的该规定予以了认可和承继。

26岁女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后续,26岁妻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

二、面对紧急情况时,提出分家析产或共有物分割之诉,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就案例之中,因为治病所需的金钱,在有家庭资产但夫妻另一方不愿意处置资产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分家析产之诉或共有物分割之诉,就家庭资产当中属于自身的那一部分进行分割。

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如何分割进行了规定,首先由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进行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6岁女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后续,26岁妻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

三、进行保险筹划

面对各类风险和威胁,个人进行保险的筹划和安排是必要的,周玉萍的案例当中,如果有商业医疗险则根本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基本上,对每个人而言,购买相应的商业医疗险保障治疗费用,购买相应的重疾险保障医疗期间的收入补偿,购买相应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障生命的补偿,都是极为有必要的。

这个应该属于最基本的“常识”,应该不需要过多解释。

四、制定婚姻“宪法”约束双方行为

婚姻本身需要管理、需要约束、需要筹划、需要妥协、需要商量,婚姻双方针对婚姻之中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做一个事先的约定,以备各种未来之需,比如夫妻间的愿景、原则、目标、底线、财产、事业、子女、家族、家务、继承、应急事务等。

通过夫妻双方事先的内部“契约”、内部“宪法”,实现磨合与相互尊重。

26岁女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后续,26岁妻子患癌丈夫放弃治疗

五、设定遗嘱以及遗嘱执行人

通过事先制定遗嘱并设定遗嘱执行人,明确在发生意外以后的身后事安排。

也避免那种诸如“普吉岛杀妻骗保”类恶的想法滋生。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对遗嘱执行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综上所述,意定监护、分家析产之诉、保险筹划、婚姻宪法、遗嘱规划这五方面的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设置,可以从前端进行规划和安排,赋予自己能力去抵抗各类风险和意外,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