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西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医院为自己的过错承担75%的责任,向谢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000元。
2017年6月,谢某食用蘑菇后感觉身体不适,便到某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为急性蘑菇中毒,需为谢某进行洗胃术。
在其进行洗胃的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致使谢某胃部破裂,谢某被送到黔西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黔西县人民医院进行剖腹探查+胃修补+腹腔引流术后转到贵州省人民医院治疗。后由贵州省毕节市医学会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洗胃前未向患者及其家属交代可能出现的情况及签署协议,违反诊疗规程;医方在洗胃过程中,未仔细观察灌入量与吸出量,由于灌入量过多致胃急性扩张最终导致胃破裂,违反操作规程;患者胃破裂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确认:“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谢某某为十级伤残。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原告谢某因食物中毒后在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由于被告某医院的操作不当致使原告谢某某受到伤害,经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某医院应当承担原告谢某某75%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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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世举
编辑:武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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