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近日,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批准逮捕。
01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11日00时12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茂南区油城四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

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莫某某业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3.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2021年1月26日,莫某某以财保方式取保候审。
2021年2月21日3时13分许,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醉酒后又无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茂南区天桥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
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45.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02
检察官说法
知危险·会避险 用电安全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处拘役,并处罚金。
由于不达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在犯罪后依法被取保候审,其便存在自我麻痹的侥幸心理,甚至不惜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故意重新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决定逮捕。
因此,我院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茂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