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车辆被抵押或出卖后能否取回?
引言: 相信各位做车辆租赁的朋友都不免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车辆被不法分子租赁后,在短时间内将gps拆掉,并将车辆抵押借款或者以低价卖给他人,虽然报警后警察会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说,由于其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所以往往不同意将该车辆返还,那像这一情况,车辆所有人到底能不能取回车辆呢?接下来看看这个案例。
事件经过: 2011年1月6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的自有车辆挂靠公司名义经营,2011年8月8日、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3日被告宁某某分别在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码为湘CXX(登记车主为朱某一)、湘BXX(登记车主为姜某)、湘OXX(登记车主朱某二)三台小车。2011年8月19日、2011年10月3日、2011年11月9日宁某某分别将其在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湘CXX、湘BXX、湘OXX三台小车及车辆行驶证抵押给被告胡某某并分别向被告胡某某借款,其中在2011年8月19日,宁某某向被告胡某某出具借到胡某某200000元借条。
2011年11月20日,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联合GPS供应商在被告胡某某处寻找到了湘CXX、湘BXX、湘OXX三台小车,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胡某某索要车辆,未果,随后在城北派出所干警的协调下,双方将车辆停在停车场。
2011年12月7日,宁某某涉嫌诈骗,某公安局决定对其立案侦查,2013年4月16日,某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中,认定宁某某的犯罪事实中包括宁某某租用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价值42.4644万元的湘CXX、湘BXX、湘OXX小车各一辆,向胡某某抵押借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的事实,该判决现已生效。在上述司法程序中,均未对上述三台车辆作出处理。
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非法侵占的湘CXX、湘BXX、湘OXX三台小车,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68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被告宁某某因与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而取得湘CXX、湘BXX、湘OXX轿车的使用权,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宁某某未经出租方及车主的同意,擅自将车主为朱某一、姜某、朱某二所有的轿车抵押给胡某某,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所有权,抵押关系无效。 被告胡某某明知轿车的登记车主是朱某一、姜某、朱某二,在被告宁某某没有提供其对轿车有处置权的授权委托手续、转让协议等的情况下,仍接受抵押,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非法侵占的湘CXX、湘BXX、湘OXX三台小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汽车租赁价格赔偿原告的损失40680元的诉讼请求,在本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原告可以就租赁合同纠纷另行向承租人宁某某起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宁某某、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某一、姜某、朱某二的湘CXX、湘BXX、湘OXX三台小车;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私自处分租赁车辆或构成犯罪,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车辆属于依法需要登记的动产,在交易车辆的时候要仔细审查交易方是否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以及是否具有处分车辆的权利,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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