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私藏3支气枪 (家里私藏气枪判多少年)

□孔凡锦 刘 迪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某派出所接辖区群众举报称,居民黄某家中有一把枪。派出所民警据此依法对黄某进行传唤,在调查过程中,黄某承认家中确实有一支气枪,并主动将气枪交给了办案民警。经过调查,黄某没有持枪资格和证件,他于2010年3月通过朋友购买了这支气枪,打算用气枪打鸟,打了一次觉得没什么意思,于是把气枪包裹后放在床底,之后就一直没有动过该气枪。经鉴定,黄某家中的气枪能够正常击发,枪支*伤杀**力达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标准。

行为分析▲▲▲

分局案件审核部门对黄某的行为进行了如下分析: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黄某家中的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药弹**即*弹铅**,*伤杀**力达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标准,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药弹**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黄某的气枪属于“不能发射制式*药弹**的非制式枪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药弹**、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用军**枪支”的特点。黄某的气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的“枪支”,但黄某所有枪支的数量明显没有达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黄某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能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

能否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

黄某所有的气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定义的“民用枪支”,其行为属于无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擅自买卖、持有枪支的行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枪支管理法没有对个人非法买卖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设立罚则,无法根据枪支管理法对黄某及其枪支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虽然对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设立罚则,但携带枪支的行为表现为随身配有、藏有枪支,枪支必须随身。而黄某将枪支置于自家床底,不符合携带枪支的客观表现,置于自家床底的枪支也没有妨害到公共安全,携带枪支行为侵犯的客体也不存在,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携带枪支的行为,更没有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因此不能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黄某及其枪支进行处理。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再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理黄某及其枪支的依据,因此得到了一个结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没有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法律条款,黄某的行为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情启示▲▲▲

目前,我国主要有枪支管理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几部法律对枪支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几部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对于一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又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行为没有设立罚则。如果没有群众举报、黄某不主动将气枪交办案民警,那么公安机关将没有任何依据对气枪进行处理,置于床底的气枪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存在着的隐患却是无法估计的。因此,建议我国的立法机构及早对相应法律作出调整,提高现行法律在加强枪支管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