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出现胸闷气喘未及时予心电图检查,导致患者因心梗死亡

一、就诊经过

患者杨某某,出生于1950年10月10日,既往有类风湿关节炎、2型糖尿病、双侧股骨头坏死、骨质疏松多年,曾多次入住x医院。2019年7月2日患者杨某某因“全身多关节肿痛40余年”入住x市x医院风湿免疫科。患者40余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双手近指关节、双腕、双肘、颈肩、双膝、双踝关节肿痛,劳累时加重,伴晨僵,于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

医疗纠纷:出现胸闷气喘未及时予心电图检查,导致患者因心梗死亡

未规范治疗,服用地塞米松5mgqd,40年来关节疼痛反复发作。2011年前患者改用强的松治疗,自行调整激素用量。患者分别于2014-11-04、2015-01-14、2015-05、2016-03、2019-4-15、5-25行云克(抑制)破骨治疗,现为再次云克治疗,门诊拟“类风湿关节炎”收住入院。

诊疗计划: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三大常规、生化全套、血沉、凝血功能、心电图、腹部彩超等检查,治疗上暂予以云克抑制破骨,强的松5mgqd抗炎,纷乐200mgbid、雷公藤2#bid调节免疫,辅以护胃、控糖补钙等治疗,根据检查回报结果再调整治疗方案。入院当日11时09分行医患沟通,告知上述治疗方案,医方陈智勇签字,患方签字:(空白)。

二、抢救经过

护理记录单:2019-07-05 03:00脉搏98次/分,呼吸23次/分,血氧85%,患者诉气喘不适,立即汇报医生,遵医嘱予氧气吸入,嘱患者卧床休息。心电图(检查时间2019-07-0516:33,报告时间17:26):窦性心动过速,V1导联R/S>1,II、III、aVF导联异常Q波,ST段抬高;请结合临床排除下后壁心肌梗死。17:36行医患沟通,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呼吸、心跳骤停、猝死风险可能。医方陈智勇签字,患方签字:(空白)。

20:20抢救记录:今日下午5时许接心电图室电话报告示可疑心梗,立即电话联系心内科医生急会诊。患者诉胸闷加重,随即出现神志模糊,血压血氧测不出,立即胸外按压、气管插管,先后多次予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静推,经抢救患者血压血氧仍测不出,20:06宣布临床死亡。2019-07-05死亡记录: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尸体病理解剖情况:否(注:无患方签字)。

三、患方观点

2019年7月2日,患者杨某某因“类风湿关节炎、2型糖尿病、双侧股骨头坏死、骨质疏松”入住x医院风湿免疫科。7月5日,凌晨2时患者诉胸闷不适,值班医师未予重视,未做必要的检查,并请专科会诊,直到下午13:44才医嘱做常规心电图,17:29接心电图室报告心梗请心内科急会诊。此时患者神志模糊,血压血氧测不出。

医疗纠纷:出现胸闷气喘未及时予心电图检查,导致患者因心梗死亡

因病情延误,抢救无效,患者于2019年7月5日20:06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行为错误,经治医师未尽观察处理义务,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不幸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四、医方观点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为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应当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有异议。

五、鉴定意见

x市x医院对患者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处理不及时,医患沟通不充分、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 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处理不及时。7月5日03:00患者出现气喘不适,血氧85%,医方予以吸氧,并嘱患者卧床休息,03:30患者气喘症状缓解。后患者反复出现胸闷气喘,不能平卧,端坐位休息,11:58下医嘱查BNP、心肌酶,13:10许检查报告提示心肌酶正常、B型钠尿肽1090.0pg/ml↑,予以速尿静推。

13:44下医嘱检查常规心电图(床边),直至14:53才予以执行,17:00许接心电图室电话报告示可疑心梗,医嘱单显示17:29请心血管内科会诊,18:51予以执行。医方在患者反复出现胸闷气喘症状时,未及时予心电图检查,未及时请心内科会诊,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

2. 医患沟通不充分、不规范。送鉴病历材料中,7月2日及7月5日两次医患沟通记录中患方签字均为空白,存在医患沟通不充分、不规范的过错。

3. 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但根据患者2019年7月5日临床表现、心电图检查,结合患者2014年10月31日CT检查示冠脉钙化,临床判断患者死于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该病起病急,预后较差,早诊断、早治疗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救治率。

医疗纠纷:出现胸闷气喘未及时予心电图检查,导致患者因心梗死亡

七、法院判决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x医院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原告的各项损失应认定为医疗费3629.16元、死亡赔偿金629521.92元、丧葬费363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19493.08元,x医院应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赔偿即359746.5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