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庆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裁定驳回后原告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向巨野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宅基地12年的经济赔偿金29.45万元;2.判令被告拆除侵占在原告宅基地上的搭建房屋,移除宅基地上的预制构件及各种模具与机器和车辆等。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是三份土地使用权证,但经法院向相关部门调查,上述三份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明的三处地块均没有地籍档案。 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涉案土地存在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应当向相关部门请求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法官说法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途径: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二是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起诉应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本案原告所提起的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只有在土地争议解决且已确权的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受理,而本案原告所持土地证并无地籍档案,被告亦不认可原告为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此涉案土地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首先向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问题。
来源: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