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怎么起诉给他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怎么起诉对方)

随着民间融资的活跃,逐渐衍生出一些为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寻找、介绍出借人并促成双方完成借贷交易的“中间人”。启东的顾某就是这样一名“中间人”。他为别人借款牵线搭桥,却没想到成了被告。记者24日了解到,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经一审、二审,最终落下帷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要求顾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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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顾某是亲戚,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较多。2016年9月,葛某经顾某介绍向高某借款65000元,未出具借条。此后,葛某没按时还钱,高某便向顾某催要,而顾某的态度则从一开始的安抚渐渐变成了不耐烦。其起先还回复“好的”“回来再去要”“尽量先把这个给解决了”,后面就表示,“我帮你介绍,变成欠你钱了,我是讲义气帮你承担一点”“我没有拿你一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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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

虽然高某告的是顾某,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相关债权凭证。高某称,65000元款项是以现金方式交付顾某妻子的。然而这也仅是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高某对款项的借贷合意及交付方式均未能完成举证。不过,高某提供的证据反而证明了顾某只是介绍人,而不能就此认定顾某就是借款人。综上,法院认为高某与顾某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后,顾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的“中间人”

“中间人”往往凭借着自身的人脉资源、借贷双方的信任、协助催收等优势在民间融资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中间人”身份并不单纯,其可能在借贷中存在把控交易双方、监管资金流向、赚取高利等目的。当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中间人”被起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何厘清“中间人”身份性质,依法认定借款主体,成为这类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中,在债务人失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亦多次作出帮忙解决问题的陈述,主要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案涉债务是被告介绍的,但被告明确表示其只是介绍人,并未从中获利,故法院综合举证情况依法认定不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置身于风险社会的任何人都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随意转嫁他人,对“中间人”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应当按照意思表示的规则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