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人误点“先用后付”拒收商品成被告(主题)
法院院长“双十二”消费维权答疑(副题)
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 张强 张彤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隐藏着一些法律风险。12月12日,“双十二”网络购物节当天,武汉市江夏区法院院长王建新为消费者解答了法律维权方面的疑问。
“老人上网误操作”是近年来网购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误操作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王建新院长以案释法进行了讲解。
今年“618”购物节期间,听说手机购物平台的东西又多又便宜,60多岁的王师傅就*载下**了一个购物平台的App。在平台上看了几天,他发现有一款老板椅很划算,实体店要上千元,这里只要800多元。买还是不买?他有些纠结,来来回回点开看了好几回。
7月10日,正当王师傅犹豫不决时,接到江夏区乌龙泉快递站的送货电话,说是他买的老板椅马上送到。“我没有买呀!”王师傅当即拒收,快递站只好将货退回商家——深圳某家具公司。商家收到退货后要求王师傅承担退货运费242元。“我又没有买,凭什么承担运费?”王师傅没有理会。商家多次联系未果后将王师傅告到江夏区法院乌龙泉法庭,不仅要他支付运费242元,而且还要赔偿公司请律所花费的调查户籍调档、材料打印等费用970元,共计1212元。
庭审查明,王师傅第一次使用某购物平台时开通了“先用后付”的服务,并在浏览老板椅时点了一下订单。订单生成后,商家客服在网上要求王师傅确认,王师傅未回,客服建议“如果不要了,可取消订单”,仍未得到回复,于是按订单信息发货,结果被拒收。
诉讼中,承办法官石英通过王师傅在购物平台的账户了解到,虽然作为“网购新手”,王师傅表示订单是他误操作了,他一直以为付款才算购买,但订单确实生成了,而且该平台也有“谁有过错退货运费谁负担”条款。依法,王师傅只能为误操作“买单”。庭审后,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王师傅意识到问题在自己。经法官调解,王师傅赔偿了商家1000元损失。
据了解这并非个案,该商家每年都要遇到类似拒收上百起,大多是一些不熟悉网购规则的老人所为。
事后,王师傅表示教训深刻:“上了年纪的人,在接触网购等新鲜事物时,一定要先熟悉其运行规则。不能像这次一样,抱着老观念,以为没付钱就不算买,误操作点下订单后既不取消,也不收货,以为没事,结果吃大亏。”
经常有商家声称“假一赔三”甚至“假一赔十”,消费者能否要求其兑现承诺?王建新院长举了个例子。
两年前,市民刘先生在家具城购买了一套家具,包括沙发、餐桌椅、茶几、电视柜、床等在内,共计2.6万元。购买时,店家声称这套家具主材为小乌金木,辅料为松木,货真价实,“假一赔十”。
2022年上半年,家具陆续送到刘先生家。他发现最后送来的茶几、电视柜与展品品质差异较大,且主材面板材质为木芯板,与店家承诺不符,遂找店家理论。无果后他诉至法院,要求店家按承诺返还茶几与电视柜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庭审中,刘先生声称,这套家具主材为小乌金木,但实际上用料很少,只在“看面”(能看到的表面)才有,其中茶几、电视柜不仅大面积使用了木芯板,而且样式、做工也与展品差距很大。
店家则辩称,业内所说的主材,就是指“看面”的用材。经查,承办法官发现,店家在推销家具时虽然声称全套家具主材都是小乌金木,但双方并未说明其分布比例,很难认定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在市场上,纯实木家具价格较高,刘某以2.6万元打包价买下全套家具,价格相对合理。在诉讼中,刘先生也表示,整套家具是他亲自挑选看中的,使用后并未发现质量问题,仅对茶几、电视柜的质量有异议。
依法,店家虽然承诺了“假一赔十”,但“假一赔十”主要适用于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欺诈适用于“假一赔三”。考虑到家具已被刘先生使用了一段时间,为避免双方因退货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法院启动了调解程序。综合双方诉求,法官提出了三套解决办法:一是店家按“假一赔三”对茶几、电视柜进行退赔;二是全套家具退货;三是店家补偿刘先生3000元,并免去家具运送、安装费用。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商家补偿刘先生3000元。
“商家售卖物美价廉的商品本无可厚非,但不能肆无忌惮夸大其词、虚假宣传,打广告‘擦边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惩罚。”
王建新院长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现在很多平台都推出了所谓平台“自营店”,消费者与“自营店”产生纠纷能否直接向平台维权?
答:无论电子商务平台出售的商品是实际自营、标记自营抑或是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系自营的情形下,如果销售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都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问:网络直播电商快速发展,直播平台“卖货”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依法直播平台“卖货”应承担四方面责任:直播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明知不法行为的连带责任。
问:网上购物退货后商家没有退还优惠券,导致购买其他商品时造成损失,损失由谁负责?
答:除非该优惠券在使用时明确约定退货不得返还,买家在退货后,商家应该退还优惠券,否则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商家负责。
问:店主在店内张贴“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的警示标语,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财产受到损害,卖家能否免责?
答:卖家打出这样的标语,侵犯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假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财产受到损害,按照求偿权的规定,他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换或退货,经营者借口自定的“规定”而拒绝退货是违法行为。
问:顾客在超市自助存储柜丢失物品,超市赔偿与否?
答:超市应赔偿顾客遭受的实际损失。
问:网上买的定制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吗?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