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本金拿不回来,你会选择起诉基金公司吗?还是说你会和以下案例的当事人一样?
以下是真实案例,各主体名字均为化名。
2014年2月,沐友龄是某银行的客户,经银行客户经理游说下,购买了许多钱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许多钱基金”,通过其名下的此银行账户向许多钱公司转账50万元,同时与许多钱公司签订《钱多多资金管理合同》。
此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沐友龄委托许多钱公司对50万元进行专业的投资增值,委托费用为1.2%,委托期限为1年,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0.2%,按月结息给沐友龄。如果到期后实际的收益不足10.2%,则由许多钱公司补足,如果到期后实际的收益超出10.2%,则超出部分由许多钱公司所有。
本来是挺好的一个投资计划,可惜偏偏出了幺蛾子。

一年后合同到期,许多钱公司竟然未能返还本金494000元,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沐友龄无奈之下,只能和许多钱公司再次签订《钱多多资金管理合同2号》,约定将接近50万的款项再次委托给许多钱公司,委托期限3个月,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1.2%。
呵呵,到期后许多钱公司仍然未能返还本金。
神奇的地方就在于,沐友龄竟然还愿意和许多多公司签订《钱多多资金管理合同3号》!
3号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个月,到期之后你们猜怎么着?
许多钱公司还了5万。接近50万的本金只还了5万。奇葩的事情依然有,《钱多多资金管理合同4号》应运而生。
那么《4号合同》到期后,时间已经来到了2016年,许多钱公司依然无法返还本金,沐友龄终于忍无可忍了,将许多钱公司诉至法院。
沐友龄的起诉请求也是奇怪,竟然要求这间银行和许多钱公司一起偿还剩余40多万的本金。
那么一审法院对沐友龄的诉求是有部分支持的,最后判决要求只由许多钱公司偿还本金。
怪事还有!沐友龄竟然上诉了!

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人家公司还你钱了,这目的已经达到了,谁知他竟然还不满足。来看看他的二审诉求:撤销原判,改判某某银行和许多钱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真是搞不懂为什么他非要抓着银行不放。
最后的结果自然是没有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了。不过沐友龄为此却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接近1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其实做人啊,要懂得见好就收,要知进退,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人去楼空!
在一审阶段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什么还要上诉,增加法院的诉讼压力呢?毕竟出来混社会,不是求气,求财才是最重要的。
各位元芳,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