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记:为什么老板宁愿高薪从外面找一个能力一般的人,也不愿意给公司能力强的老员工加工资,今天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一点。职场老油条,的确是老板的痛点!
大家好,“打听生活”只讲真实案例【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8号】。今天案例中的老员工,凭着对公司非常熟悉的优势,常常找漏洞占便宜,连续好多次上班打完考勤卡就溜走,下班又回来打卡。却没想到这次公司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连耍赖也没办法。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以“宝安S公司”代替,员工以“刘某”代替。
一、事实经过及刘某应对方法
刘某,2000年2月26日入职宝安S公司,岗位是技术工程师,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在2015年12月份的工作时间多次打卡不上班,经过公司统计确认的有三天存在这样的情况,每次的具体外出时间从半天到一天不等。后来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直接对刘某做出辞退处理,理由是“打卡不上班“。
刘某自认为抓住了公司规章制度的漏洞,于是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

二、劳动仲裁经过及结果【重点看一审】
刘某仲裁请求: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3468.8元;二、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6358.4元;三、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仲裁结果:驳回刘某全部请求。
就这一个裁决把刘某弄的不知所措,但是刘某没放在心里,认为一审才是自己胜诉的机会,于是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三、法院一审经过及结果
1、刘某提出:刘某确认宝安S公司提出的三天时间确实有部分时间私自外出,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私自离岗时间和旷工时间达到一定时间才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自己的时间明显没有超过该规定,宝安S公司应当依据该条款处理自己。但公司依据的“打卡不上班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明显与“私自离岗或旷工达到一定时间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相矛盾,因此公司依据的条款错误,明显不合法。也不合理。

2、一审法院认为及结果:
首先,宝安S公司提供了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表,2015年规章制度的修改决议,规章制度签收登记表,充分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刘某公示告知。
其次,即便打卡不上班与旷工对应的处罚结果不一致,但无法证明其不合理。同时,打卡不上班除本身就具有旷工的性质外,还存在了主观上的欺骗行为。若该行为未被宝安S公司发现,则刘某会拿到全勤的工资,这有悖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宝安S公司无需支付刘某提出的赔偿金。
关于刘某2015年年终奖事宜,双方已有书面约定,且宝安S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情形,故宝安S公司应当按照刘某2015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支付年终奖,共计6236元。
关于律师费,按照相关规定折算为,宝安S公司需支付刘某律师费149元。
刘某仍然不服,继续上诉。同时宝安S公司也铁了心的想连这个年终奖也不想给刘某,也同时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双方互为原被告,故合并处理。
四、法院二审结果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6000多的年终奖,算是给刘某唯一的安慰吧!但十六年的工龄,本能至少获得1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现在一分钱都没有了。

五、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学到什么?
1、在一个制度流程完善的公司里,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里去违反规章制度。毕竟,公司一次两次没发现,但时间久了,终会自己承担后果。
2、即便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存在冲突的条款,但不能以自己的理解去认定不合理,就可以去钻漏洞。因为法院判决的观点,不仅仅是依据这一点。
3、撇开刘某这种行为的性质不谈,刘某最错误的地方就是当庭确认自己有三天私自离岗外出,这样就把举证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了。
如果刘某当庭否认,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某打完卡就外出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刘某外出是出于私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最多公司只能依照“出差(外出)未按要求写出差(外出)单”去处罚刘某,但这个肯定不会达到辞退的地步。
结束语:工作再久,仍然要时刻保持敬畏心。如果对公司的制度流程置若罔闻,那就成为一个彻底的职场老油条,那我们又如何去怪公司宁愿高新招新员工,也不给老员工加工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