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黄女士以受胁迫结婚为由将自己的丈夫诉至忠县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经调查后法院了解到,黄女士与丈夫在两年前经人介绍相识,但在相处过程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黄女士无法忍耐便提出分手,男方非但不同意还以自杀威胁黄女士与其结婚,在逼迫下,无奈黄女士与其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并未在一起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确实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判决同意二人撤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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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撤销婚姻的,那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询律释法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亲近**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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