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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都需要拆除吗?答案是否定的。
广州市南沙区的村民郭先生就要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建于1997年,至今没有办理相应的房产证,在建房时也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证,属于报建手续不全,因房屋所在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当地的资规局就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拆除。虽然郭先生的房屋建设于1997年,早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但是其当地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就下达了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否则属于违章建筑,影响规划的需要拆除。

那么郭先生的房屋必定要走向被拆除的命运吗?接受郭先生的委托后,经过律师调取证据、分析案情发现,郭先生的房屋用地性质属于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性质,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本就是村民用来建设房屋的,目前案涉地块使用权仍旧属于郭先生,是由村内分给郭先生的宅基地,不涉及违法占地等实质性违法情形。且建设时已获村委同意,建造至今已20多年,从未有过争议,那么也就未影响目前规划实施,当前案涉地块规划仍旧是农村宅基地用途,完全可以采取补办房屋规划许可、完善报建程序等改正措施消除未报建的瑕疵,并未达到必须拆除的程度。

律师提示:
1、未办理确权发证的房屋及时办理。
因为之前的法制不健全,导致很多地区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土地证的习惯。我国自2001年就陆续发布了《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从2011年开始就督促各地加快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我国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办理确权发证的当事人要尽快的找到当地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减少被查处违章建筑或遇到征收时不被认可的不必要问题。

2、收到限期拆除决定要尽快提起法律程序。
我国不仅规定了对待不报建随意建设的违法建筑要予以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的坚定的处罚态度。同时,还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遵循的原则。200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合理行政,行使职权时要遵循比例原则,行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且正当。如果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要避免采用损害当事*权人**益的方式。
针对于郭先生的房屋来说,案涉建筑的用地属于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仍旧属于郭先生,若坚持将案涉房屋拆除,将会导致郭先生重新申领用地规划许可证,再次修盖房屋的可预见局面,明显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只会造成劳民伤财的结果。在国家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大背景下,案涉建筑依据合理行政原则完全可以采取补办手续消除手续不全的瑕疵,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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