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传销致人死亡判决 (误入传销解救1000人视频)

: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宋慧源

案情简介: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让被害人刘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将刘某某骗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福波园某处7楼,因刘某某拒绝加入,张某某便伙同他人将刘某某拘禁在房间内。次日6时30分,刘某某为逃离该处,从厕所窗户钻出后向下攀爬时坠楼摔伤。经鉴定,刘某某颈脊髓损伤-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伴大小便*禁失**,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

承办过程: 2016年3月22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律援助案件转办函,残疾人刘某某作为张某某非法拘禁一案被害人,其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享受低保,向鹤岗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援助后,由当地残联转至天津市。依据天津市相关规定由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给予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宋慧源律师代理该案。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并于当日从黑龙江省鹤岗市携带证据材料来到中心。

中心人员得知3月24日即将开庭审理,时间紧迫,但证据材料尚未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急需起草定稿。宋律师马上和当事人家属进行长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听取其有何诉讼请求,查看证据是否充分、材料是否严谨。经了解得知:刘某某当时刚刚大学毕业,急于寻找工作,才被骗至滨海新区发生不幸。2015年,刘某某已向滨海新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援助,期间案件由检察机关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3月18日检察机关通知当事人,可聘请辩护人。刘某某治疗康复期间多次住院,材料繁多,宋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经过、住院经历的时间节点、各种票据的来源后,加班加点整理了多达115页的各种票据、几十页的病案等证据材料,起草了起诉状,取得了当事人家属对起诉状的认可确认。庭审中,宋律师就赔偿事宜摆出证据,据理力争,最终获得法院认可。

承办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原告人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566333.11元,已给付5023.3元,剩余561309.8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另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件点评:本案为非当拘禁案刑事附带民事纠纷,原本法律关系明确,案情并不复杂,但损失的计算困难比较突出,在时间仓促、材料纷乱的情况下及时理清并计算清楚损失为本案的关键,另外还需考虑当事人其它证据不充分的诉求。在本案中,各个部门单位都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积极的处理帮助,及时完成了法律程序,才使受援*权人**益最终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