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认定后待遇 (职业病社保赔偿了企业还给赔偿吗)

职业病得到工伤赔偿后,在江苏省南通市还能不能再提出民事赔偿?

原创作者:张稳稳 专业做疑难复杂工伤

联系电话:13488125995

一、基本情况

A是江苏省南通市某公司职工。A因工作患职业性矽肺,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A已获得工伤赔偿。

二、问题

A是否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三、回复

(一)A可以按民事侵权法律提出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属于特殊工伤,患病的劳动者可能需要终身持续治疗,普通的工伤赔偿难以完全补偿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上述规定意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遭受职业病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以填平劳动者的权益所受损失。

职业病患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用人单位侵害职工人身权益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A可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1、A可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残疾赔偿金。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上述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A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避免本案职业病的发生,且用人单位也未能举证证明A对职业病的发生及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对A患职业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A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没有与职业病相关的鉴定标准,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四级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三,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质相同,A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减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就法律性质而言,残疾赔偿金是为弥补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的收入减少而设定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同样也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二者性质相同。A可主张差额。

2、A可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A罹患职业病,该职业病必然对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势必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A的该项损失亦未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得到赔偿,故A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A可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近**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质上不相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近**属的抚养来源丧失的赔偿,属于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

四、经查,江苏省南通市类似成功案例有

1、2022年2月14日发布,吴绍田、南通富达铸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张稳稳(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237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