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移动了现场保险拒赔 (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采取的正确措施?某移动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赔案

发生车祸伤到人保险公司赔付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走保险

【案情简介】

原告:朱文,男,27岁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16年5月20日,朱文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同年8月6日凌晨,朱文妻子驾驶朱文的车至某街路口时,与一骑电瓶车行人相撞,车辆损坏严重。由于当时事故发生地点是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考虑到阻碍交通以及伤者受伤严重必须及时救治,朱文妻子和朱文移动了伤者,拨打了120急救车,并雇拯畅道路施救公司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到了修理厂,紧接着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根据驾驶员朱文妻子的陈述,交警部门认定朱文妻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现场拍照定损,后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朱文妻子感到很冤,事故发生时情况很紧急,当时做出移动事故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抢救伤者,难道这也不对?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朱文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原因难以查清缺少赔偿依据。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朱文没有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固定现场痕迹在原地等候处理,而是移动车辆,将车直接拖到修理厂,使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难以查清。保险公司根据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了疑难案件报告书:“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但这不是最终结果,保险公司是希望朱文亲自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说明情况。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同时认为,朱文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同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朱文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尽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切后果应自负。

朱文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毁约。

朱文在法庭上辩驳说,车辆出险当日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完全符合“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这一保险条款的规定。朱文强调,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内容不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应该受的是行政处罚,并不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理由,且该规定也不禁止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移动车辆,至于移至何具体地点,未具体说明,所以驾驶员移动车辆的行为并不违反规定;现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驾驶员出险后移动车辆均无禁止性规定,所以驾驶员当时移车行为并不违法。他还强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自己的现代牌轿车保险期限自2009年5月20日0时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自己已足额交纳了保费,尽了应尽的义务,而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出险,修车花费2.5万元、支付拖车费600元,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完全是保险公司毁约造成的,保险公司必须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须赔偿投保人合理损失。

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同,这些规定主要表明在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合理施救并及时报告。朱文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对交通队和保险公司最终认定事故原因造成困难。但朱文的车辆于凌晨发生碰撞后雇用救援车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行为未违反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精神。通过交通事故处理书、救援作业单和维修公司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对朱文所述的事故情况进行确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文的车辆事故原因不实。朱文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机动车保险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保险合同载明出险免费救援电话号码,朱文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在修车损失之外又增加救援费,因此拖车费朱文应自负。

发生车祸伤到人保险公司赔付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走保险

【雷敬祺律师点评】

从朱文的案件中不难发现,是否是合理和必要的保护事故现场是此案能否得到理赔的关键,同时也是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的关键,如果事故现场灭失,那么事故有可能无法认定,事故如果无法认定,根据现行的交通法规,必须由机动车方进行无责或者责轻的举证,举证不能的推定机动车方全责。事故现场是确定事故责任的基础,擅自移动事故现场必然会导致自己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从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机动车险条款中都把擅自移动事故现场纳入责任免除的范围。本案提醒广大车险客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车辆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先报案,再采取适当的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在一瞬间,因此有很多肇事者顿时惊慌失措,有的甚至逃离现场,延误了采取适当措施的时机,致使后果更加严重。为避免上述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具体地说,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停车确认受害者状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被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决不应自认受害者伤情轻微,能够自理,就不停车检查,一走了之。

2.救护被害者。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即使是自认无责任的肇事者也有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确认被害人是否受伤及受伤程度,必要时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检查抢救。

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查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4.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后,还必须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报告。肇事者可采用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的报告。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机关的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不应随意离开。具体报告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二是死伤人数及受伤者的伤势;三是损坏的物品及其损坏程度;四是就该事故已采取的措施。“迅速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的当时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马上报告。若先前往目的地或办了其他事再报告,均不能视为“迅速”。

5.收集必要的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车辆号码;二是现场情况(道路的宽度,附近景物及有无人行横道等);被害者状况(被害者躺卧的位置,相撞的地点,被撞的部位及程度等);三是目击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见情况;四是当事人双方有无过失及其程度,对方的意见等。收集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伪造、编造虚假情况。

6.通知保险公司。机动车一般都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要记得通知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备案,方便保险公司的勘测和定损,以免以后理赔出现麻烦。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和行人都有义务报案和协助报案。由于交通事故归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所以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事故发生地附近有执勤交通警察的,可以向其报案。如果事故发生地归哪一个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不明的,可以向该地任意一个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报案。

保护现场,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要看现场散落物等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即:用白灰、粉笔、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二是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以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抢救伤者时,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也必须做出标记,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作为受害者,如果伤害不重,还有意识的情况下,也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马上拨打122、120报警电话,确保事故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并使自己得到救助;

第二、注意查看周围的情况,看看交通信号灯的情况并查看是否有目击者能为自己作证;

第三、如果肇事者要逃逸,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或者车辆的特征。

发生车祸伤到人保险公司赔付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走保险

【诉讼技巧】

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突如其来的事故,往往处于一种极度紧张和很复杂的心理状态当中,不知所措。作为机动车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马上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有的机动车车主为了抢救伤者和配合交警处理事故,有时候会移动现场或者为了息事宁人主动赔偿受害方很多钱,忽略了保险这个环节,事后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发生了问题。

保险公司有可能会用以下理由来拒绝理赔或者拒绝全部理赔:

第一,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从而造成机动车方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会认为,由于机动车方不当移动了事故现场,那么导致交警部门对于事故的责任无法准确认定,或者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方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样就会加重了机动车方的责任,从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对于机动车方车主来说,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正确的处理措施,比如及时报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等。

第二,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报险,从而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勘测和定损。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上都有机动车投保人必须要出险后48小时内报险的约定。而超过时间保险的,保险公司是拒绝理赔的。作为机动车方车主来说,必须举证超过时间保险的合理原因,比如事故中自己也遭受严重伤害,当事的天气或者所属地区无法报险等情况。

第三,超过医保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给受害方支付的费用。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一般都会提出这个答辩意见,就是超过医保范围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对此,超过医保范围的医疗费是否合理或者机动车方车主支付给受害者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合理的必要的损失,应当由法院来认定,法院依法判决认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第四,私下协商赔偿未经过保险公司认可。

有些机动车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较少麻烦,主动赔偿受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私下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而没有要求受害方提供相应的单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以私下协议为由拒赔。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必须对保险公司的做法提出抗辩,保险公司拒赔只有在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约定义务的条件下才成立,而保险条款中没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也有相关单据证实的,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之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