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袁先生和柳先生合伙与某公司做生意,某公司共欠二人50万元。袁先生能否单独索要全部欠款?袁先生与柳先生只用做生意的口头约定,并无如何分配盈利的协议,那么,如果袁先生要回了全部欠款,如何分配?能否不分配给柳先生呢?
法律条文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法律由来
本条是新设条款。这是连带债权份额,以及返还的新规则。
法律释义
一、连带债权
是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的债权。每个连带债权人都有权接受全部债务标的。
二、如何确定连带债权人的各自的份额?
1. 连带债权人之间有关于份额的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份额。
2.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难以确定的,按照份额相同确定。
三、已经受领债务标的的债权人应如何处理标的?
已经实际受领债务标的的债权人,应该按照确定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份额返还给其他连带债权人。
法律实务
如何处理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 债务人向其中一个连带债权人清偿债务,应视为对全体连带债权人的清偿。债务消灭。
2. 一个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标的,其他连带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个债权人对于债务抵消、受领迟延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
案例解析
本案中,袁先生与柳先生因为合伙做生意而成为连带债权人。二人之中任何一人都有权利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索要欠付的50万元。
袁柳二人因无关于份额的约定,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应视为份额相同。袁先生要回50万元后,应将其中的二分之一,即25万元返还给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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