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2023年度创作挑战#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所属机构为*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等,具有其特殊的性质。不同性质或来源的央产房,上市时也受到不同政策的调整,有的央产房可以上市交易,有的央产房不得上市交易,还有的央产房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案例回顾
五年前,刘先生的父母相继离世。两位老人在西城区三里河附近留下了一套央产房,正是这套房产,引发了家庭矛盾,随后更是牵连出了多场诉讼。

刘先生表示,父母去世三个多月后,家中兄妹便找到老三,希望共同解决房子的继承问题。可是老三一直拒绝沟通,还占着父母的这套房产不让其他兄妹进入。老三的做法和态度,引发了其他兄弟姐妹的不满。此时,一份父母共同订立的遗嘱出现在了大家的面前。这份父母共同订立的遗嘱中,考虑到老三没有房子,这套房子对他来说是唯一的落脚之处,是刚需,因此将房产的50%份额留给老三,作为家中长子的刘先生和妹妹各拥有20%的份额,家中大弟弟拥有10%的份额。

对于这份遗嘱,刘先生表示其他兄弟姐妹完全不知情,也不认可。只因遗嘱中母亲签名的字迹,引发了兄弟姐妹的猜疑。
作为长兄,刘先生一直试图与手握遗嘱的三弟进行沟通,可对方却始终避而不见。兄妹三人打过无数次电话,也上门找过老三十余次,拒绝相见的老三,始终不配合。
据刘先生称,兄弟姐妹每次登门,都会给三弟留下纸条,希望能得到他的回音。可一张张的纸条,却如同石沉大海一般。老三的冷漠,让刘先生等兄妹三人失望不已。无奈之下,大家一纸诉状,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对父母留下的房产进行分割。可让大家万万没想到的是,法庭上,老三竟然又拿出了第二份遗嘱。
这份遗嘱,是刘先生父亲订立的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把父亲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由老三跟他的妻子进行继承。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兄妹四人明确了各自所占的房产份额,也就是老三占房产的70%,家中其他三兄妹各占10%。

可就在大家准备办理产权手续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因为房产的性质属于央产房,需要老三拿着房产证的原件和他本人的身份证配合办理,谁知,老三不仅不配合办理,还失联了,这让刘先生兄妹三人陷入困境。
律师分析
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表示,本案其实已经经过人民法院调解,每个子女拥有的份额也已经明确,如果房产是一般的商品房,后续就比较好处理,该案的难点在于,房产的性质是央产房。
对于两位老人订立的两份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刘先生家的具体情况,三兄妹拿着法院的裁决书,找到了房屋的管理部门,但结果却依旧未能如愿。无奈之下的三兄妹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厅也出具了执行裁决书,也给家中老三送达了执行裁决书,但老三的态度依然是不理不睬。
律师表示,之所以会执行不能,主要与房屋的性质有关。 普通的商品住房,法院判决继承之后,会进行比例分割,在继承人明确了各自的份额之后,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会出具强制执行的协查函到房管部门, 此时,哪怕是被执行人不露面,房管部门依然可以进行产权登记的变更。但是,央产房则完全不一样, 由于房产的特殊性质,其含有很多行政化管理的内容,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之前,还需要拿着协查函到央产房的管理单位,由相关的管理单位出具一定的手续,办理登记之后,还要将所有物业结清才可以到房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
刘先生父母留下的这套央产房,出于对其特殊的性质的考虑,导致大家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困难重重。鉴于家中老三不愿配合的态度。律师为刘先生提供了三个解决方案。
第一,向产权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照法院的裁判协议*办理书**房屋的产权证。
第二,起诉家中老三,要求其配合兄弟姐妹到房屋所在单位办理产权证。
第三,刘先生等兄弟姐妹作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