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史力行见行动 我为群众办实事】《山西省麻精药品管理细则》系列知识(十六)【药师说药】

特殊患者使用*醉药麻**品办理《*醉药麻**品专用病历》及《*醉药麻**品取药手册》需提供哪些材料?

《细则》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特殊患者指需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医疗机构应加强癌痛、急性疼痛和中、重度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合理使用麻精药品,提高患者生活质量,避免过度控制麻精药品影响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特殊患者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办理《*醉药麻**品专用病历》及《*醉药麻**品取药手册》。医疗机构需审核下列材料,材料审核合格后,由首诊医师建立《*醉药麻**品专用病历》。

1.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患者委托书,委托书必须为患者签名或按手印;代办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并承诺委托书合法性。

3.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患者承诺书》原件;患者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签字时,可按手印并由代办人签名。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近期医疗机构出院证。

5.异地患者需提供居住证,不能提供居住证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开具的暂时居住证明。

来源:药剂科

主讲人:姚璐璐

策划:段红珍

责任编辑:凌金梅

审核:许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