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说法第5期
REAL ESTATE TALK
据央视网报道,近日,四川成都的李先生称,自2021年3月起被小区的物业全方位24小时监控长达近两年。
据悉,物业拉了一个8人微信群,专门监控以李先生为首的几名业主,安保人员会定时汇报他们的动态,并以图、文、视频的方式,汇报给小区物业经理。
李先生表示,有八九名业主被“重点监控”,一些年轻女性,甚至受到了“特别关注”,她们的行踪也被监控拍下并传播。11月3日,小区物业表示,目前涉事物业经理已被停职,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文香哲律师点评:
1、物业公司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物业公司通过安装的摄像头(监控)拍摄业主照片、采集、利用和传播业主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还有可能造成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等问题。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听窃**、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他人也不便知晓的个人隐秘活动。自然人的“私密活动”不仅存在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还存在于其他空间,包括在公共场所都可能存在个人的私密活动。比如遛狗、购物、逛街等也可能是个人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2、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合法、正当、必要”
我国《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是自然人的绝对权,各类组织或个人均负有不刺探、不收集、不使用和不传播的义务。《民法典》则首次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作出禁止性规定,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3、业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依法维权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窥偷**、*拍偷**、*听窃**、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业主发现自己被*拍偷**,个人信息被采集、利用、传播,可以要求采集者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和照片。如果采集者拒绝删除的,业主可以依法维权。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业主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文香哲律师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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