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连没有正当职业,生活无着落,靠小偷小摸生活。
因为盗窃,他被行政处罚了两次,还坐了两次牢。但出狱后,小连仍是游手好闲,恶习不改。经过仔细踩点儿,小连将盗窃的对象锁定了赵某家。之所以选定赵某家,是因为赵某家住的是别墅,家里有钱,院墙也不是很高,赵某家还经常没人。
当晚,小连爬上赵某家的院墙,正准备翻墙入户时,赵某家的两条狼狗汪汪地叫了起来,叫声让小连心里一颤。心想:如果不制服这两条狗,他们就会吃掉我。我根本不可能从这里拿走东西。想到这里,小连忙把腿从墙上缩了回来。
他返回家中,把毒鼠强掺入肉骨头中。然后小连又潜行到了赵某家门口,把两根骨头扔进赵某家的院子。小连在墙外等候,看着狗吃了骨头,时间大约过了半个小时,狗已经没有了声息。小连于是想再次翻墙入室,随着小连从高墙上跳下的落地回响声,一只狗从地上爬起来,向小连扑了过去,小连正想招架,另一只狗也扑向了小连。小连越是拼命挣扎,两只狗越撕咬得厉害,邻居听到惨叫声,赶紧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时,小连已经被狗活活地咬死了。

赵某听说家中的狗咬死了人,提出赔偿小连家属4万元的要求,可小连家属并不认可,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6万元。
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赵某家的狗咬死了人,赵某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呢?
要负刑事责任就得构成刑法上的罪名。赵某家的狗咬死了人,赵某不在家,赵某对小连的死肯定不是故意,只能是过失,也就是说赵某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赵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我们可以从主观、客观两方面进行评价分析。
首先赵某家的狗咬死了人,侵犯了小连的生命权。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我们再看主观方面,看赵某对狗咬死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赵某的心理状态不是故意,那是不是具有过失呢?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赵某是不是能预见自己不在家时狗会咬死人呢?赵某不在家时,把两只狗放在家中,目的肯定是防盗,也就是赵某预见到小偷可能在其不在家时入室盗窃,放两只狗是对盗窃的防卫行为,也就是说面对小偷的入室,赵某让狗护院进行防卫是正当的,是没有过错的,但狗将小偷咬死是不是防卫过当了呢?可以说小偷非法入侵,这个罪不至死,狗的防盗,只要达到了能制服小偷,让其不再入室盗窃即可,但我必须要跟你说,这是对人的要求,不是对狗,狗不知道防卫过当的理论。
赵某预见小偷可能入室,狗会对小偷的盗窃进行防卫,但他不能预料到狗会将小偷咬死,赵某不可能预见狗会防卫过当。所以狗主人赵某对狗咬死小连,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赵某对此事不负刑事责任。
赵某没有刑事责任,那有无民事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认为赵某在本案中有过错,没有对狗进行栓绳。
要确定赵某有无过错,我们还是回到事件发生的当天晚上。小连入室前,看到院子里有两只活动着的狼狗,他也知道入户就有可能被狗咬伤的后果,因此他在实施了用毒鼠强毒死狗的行为,他给狗喂毒鼠强的行为可能产生两个后果,一致毒死狗,自己顺利盗窃;二是狗不被毒死,自己被狗咬两个结果。小连扔完骨头,狗趴在地上没有声息,小连以为狗死了,才跳墙入户,也就是说小连对自己被狗咬死的损害有着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 男子小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小莲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受害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
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超出了一般的谁死谁有理的判决模式,彰显了法律的尊严,让人拍手称快。赵某在此案中确实有过错,那就是没有对狗拴绳,但如果法院真的让赵某进行赔偿,不仅也会加重饲养人的责任,也会助长偷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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