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点
投诉人对某中标候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非基准价,且另有超过三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可认定不影响中标结果。

案情回顾
广东省中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包2:射频肿瘤热疗机,广东省中医院为采购人,第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义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2017号8月2日,国义公司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深圳某公司、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埔公司”)、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及上海坚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敬公司”) 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并递交了投标文件。2017年8月23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 恒埔公司 为推荐中标人。2017年9月1日,国义公司发布中标人为恒埔公司的中标公告。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其中,深圳某公司投标报价278.4万元,恒埔公司投标报价360万元,南京某公司投标报价408万元,坚敬公司投标报价390万元。深圳某公司为项目的评标基准价。
2017年9月12日,深圳某公司对评审结果向国义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南京某公司提供的厂家授权资料系伪造,恒埔公司与南京某公司协同围标,导致恒埔公司高价中标。9月21日,国义公司对深圳某公司提出的上述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
2017年 10月18日,深圳某公司向被告广东省财政厅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恒埔公司存在围标行为,利用南京某公司仿造公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高价中标:(2)南京某公司伪造先科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要求废除中标结果,将恒埔公司、南京某公司列入黑名单。
2017年11月29日,广东省财政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
(1)深圳某公司未提供材料佐证恒埔公司存在围标情形,未发现恒埔公司与南京莱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2)深圳某公司关于南京某公司伪造先科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南京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由于涉案项目投标供应商共四家,南京某公司推荐排名第三,其行为不影响中标结果,省财政厅决定:深圳某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另行处罚。
深圳某公司对上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维持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的上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告观点
深圳某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称,广东省财政厅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避重就轻,不行使行政权力,不调查收集证据核实,与国义公司一起将举证责任推给深圳某公司,要深圳某公司提供行政机关依职权才能获取的证据。请求:
(1)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撤销广东省财政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3) 判令广东省财政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观点
广东省财政厅辩称:对于南京某公司伪造先科公司代理产品授权书的事实予以认定,另行进行查处:对于深圳某公司投诉的恒埔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串通投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南京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排名第三,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对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及最终的中标结果均未产生影响。请求驳回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辩称,同意广东省财政厅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驳回深圳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国义公司述称:国义公司认可、服从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请法院依法驳回深圳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恒埔公司述称,(1)深圳某公司质疑其与南京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没有根据,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2)医疗产品的型号不同,价格差异巨大,深圳某公司进行价格比对的产品属于中低端型号,而恒埔公司提供的“射频肿瘤热疗机”包组是最高端配置产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广东省中医院中标型号为最高端配置的HY7000型,而深圳某公司提供的并非同一产品,不具有价格比对性;涉案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是420万元,恒埔公司的中标价360万元在合理范畴内,未超过最高限价;深圳某公司虽主张恒埔公司利用南京某公司进行围标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深圳某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 南京某公司伪造先科公司的代理产品授权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南京某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但由于此次投标有四家供应商参与,南京某公司并非项目最低的投标报价,不属基准价,不影响其他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报价得分。南京某公司在投标中推荐排名第三,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不影响中标结果。故深圳某公司关于本次中标结果无效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有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有关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由于第三中标候选人并非项目最低的投标报价,不是基准价,不影响其他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报价得分。此外,本项目有四家供应商投标,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无效不影响采购项目的开展,且第三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影响整个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综上,即使投诉事项成立,但是不影响中标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对第三中标候选人应当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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