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宋立英因债权转让纠纷致使8名男子持械入室,话不投机,发生械斗,宋和同伴王晓波在防卫中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他闯入者逃跑。结果是,经过两审,两名男子因存在“防卫过当”行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男子反杀8名行凶者 被认定防卫过当#
日前,两名防卫者以宋立英全家老小的生命安全遭到直接的*力暴**打击情况下,自己有理由适用“特殊防卫”为由申诉无罪,但遭到被烟台中院驳回,理由是:
宋、王二人明知来者不善,对升级*力暴**冲突已有预期。案发当晚,宋与受害人已在电话中吵架,矛盾升级,为此留下王作帮手,并做了充分防御准备。宋、王已夺下倒地的受害人手中*刺军**后,王又连续砍击没有反抗能力的受害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宋立英的申诉律师认为:
宋、王二人当时没有机会选择逃跑和躲避,并且难以做到精准防卫,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宋本人也是有伤残情况,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也不知道会发生冲突,家庭都是老弱病残,掌握不了防卫精准度,也不能预测对方是否会继续伤害。
同案犯王晓波供述:
当时以为受害人是3个人,没想到一下子来了6、7个人。感觉家里能安全些,就算动手对方也不占理。
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认为:
本案后果不能全部归责于宋立英,请求司法机关对宋立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观点,@律师日记认为:
1、本案焦点之一:宋、王二人反击行为是否适用“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又称“无限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是指: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力暴**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最大的区别在于:因为“特殊防卫”*死人打**的,也不用偿命。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很多本应属于“特殊防卫”的个案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力暴**罪犯因为被防卫者反杀,本应是为民除害大快人心的好事,结果是防卫者要承担“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责任。
这种不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的做法,为公众诟病良久,直到2020年8月28日两高和公安部出台法发〔2020〕31号《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决心匡正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该意见第15条规定了“行凶”行为的特征: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与宋立英债权转让纠纷,纠集8人持*刺军**等凶器进入宋立英的家中,对宋立英本人进行打击,虽仅造成宋本人轻伤,但可以想见的是,如果宋的反击力度不够,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同时,受害人等携带凶器、私闯民宅、故意伤害的*力暴**行为对当时在场的老人孩子妻子构成显而易见的人身安全危险。
因此,无论从人数上、打击部位和力度上、还是背景地点上看,受害人的行为定性为“行凶”,当无异议。宋、王二人基于刑法第20条以及本意见第15条规定,有权行使“特殊防卫”权反击受害人的*力暴**行为。
烟台中院说宋立英对矛盾冲突早有预期,倒是没错,但言外之意是宋、王二人是与受害者8人存在“斗殴”行为,本质上是对宋、王二人防卫认识的质疑。按此说法,两人不但不构成“正当防卫”,反而构成“故意伤害”,且没有减轻责任的情节了。显然,综合本案前因后果,宋、王二人即使心理对受害人纠集人手升级矛盾的做法早有预期,也得迫不得已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因为有矛盾,就否认防卫人的防卫认识。烟台中院的该种论证,笔者难以认同。
2、焦点之二:“特殊防卫”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超范围的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这里一定要澄清一个误区,“特殊防卫”*死人打**不偿命,这个说法是有条件的。“特殊防卫”仅在行凶等*力暴**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得以使用。换句话说,任何事后反击报复型的伤害行为不但不构成“特殊防卫”,甚至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名。
本案中,烟台中院的驳回理由说在宋、王二人已经夺取受害人张某*刺军**下在其没有反击能力的情况下,连续砍击受害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该段论证本身看不出案件发生的场景,宋、王二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还应结合现场证据来定性。
宋、王二人夺下*刺军**并不意味着对方没有反击能力。现场情况是对方8个持械人,即使拿下一个*刺军**,其他几人仍会抱团形成强有力的心理支撑力,在对方没有受伤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形成一波更猛烈的攻势。
如果其他几人在宋、王二人夺取*刺军**时仍在场持械相逼,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警报并未解除,那么防卫人“以攻为守”,仍然符合“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要求。
更何况,防卫方在自己家中,自己本来就身有残疾,除了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外,还要顾及妇幼老小5人,人身受压迫的紧张程度很高,过多苛求防卫人的注意义务,显然是强人所难。
关键问题在于受害人张某被王晓波连续砍击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是在闯入者都已逃散后,不顾张某已受伤无法有效反击的情况下,王晓波仍出手相伤,虽然是在宋某家中,但在仍存在防卫过当的嫌疑。
从打击部位上看,王晓波仅是砍击张某腿部,并未以捅刺等致命伤害方式进行防卫,说明防卫认识上还是仅仅想以保护己方免受对方再度侵害为目的,伤害对方的故意并不明显。此时综合主客观情况看,王晓波的该种防卫行为确实可以评价为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
3、同为本案防卫者的宋立英是否应承担“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之责,笔者仍存有疑问。
如宋的妻子陈述属实,宋本来就有残疾,且已经在防卫过程中头部受伤,指望他阻止王晓波对受害者的过当防卫,似乎也是强人所难。此时,除非有证据显示王晓波的防卫行为是出于宋立英的授意,否则不宜将宋的“不作为”当成是对王晓波的放任,进而认定为共犯。
综上,本案仅从媒体报道看,法院、申诉人角度的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特殊防卫”的关键场景仍未展现,期待更多的案件信息得以披露进行深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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