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投标人不足三家,不满足开标条件,招标人不得开标。对于依法必须标的项目来说,如果不存在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形,则应当重新进行招标,否则洛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后果;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选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因此,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之前,应当充分估算招标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确保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少于三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