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名“驴友”,闲暇时间喜欢骑自行车。一天下午,小张骑车出行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小轿车撞伤,导致股骨远端骨折,后经手术治疗,住院28天。

出院后,小张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双方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下简称“三期”)的赔偿期限及赔偿数额产生了较大争议。保险公司声称只能以小张实际住院天数作为赔偿“三期”费用的天数,按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定的“三期”费用的计发基数(误工费及护理费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没有收入的参照分行业平均工资。本案例中均按照河北省2023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50677元计算),综合测算应赔付小张护理费3887.52元(138.84✘28)、护理费3887.52元(138.84✘28)、营养费560元(20✘28),以上共计8335.04元。
小张认为,自己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伤情并未彻底好转,仍需在家静养。不但不能出去工作,而且还需要家人继续照顾。保险公司赔偿的“三期”费用时间太短,数额太低。小张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偿,保险公司坚称要以住院天数为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张一时不知该如何是好。

那么,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是不是真的如保险公司所说,只能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事实上并非如此。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简单来说,“三期”并不仅仅是指住院治疗期间,还包括后续的稳定康复时间。

当被害人与保险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直接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三期”期限进行鉴定。像小张这种情况,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第10.2.11条:股骨远端骨折,采用手术治疗的误工期为120~270日,护理期为60~120日,营养期为30~90日。即使鉴定为最低标准,仍远远超过住院天数,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将远远大于仅按住院天数计算的数额(误工费为138.84✘120=16660.8,护理费为138.84✘60=8330.4,营养费为20✘30=600,三项合计25591.2元)。
因此,当被害人与侵权人不能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时,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