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三诉李四、 市 化工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张三非 市化工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
根据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取的 市 化工有限公司工商企业资料可知,如: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首次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出资意向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可足以说明: 市 化工有限公司由王军、王五 和李四三人作为发起人于2003年1月10日申请设立,三人出资分别为20万、20万、1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
二、工商显示张三系 公司的股东,系受让了王军股份,但相应签字并非张三本人所签,张三的姓名权受侵犯。
通过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自行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证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执行董事监事选举书、2004年2月18日公司章程,可知:被告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受让 公司股份,使原告成为 公司股东,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冒签原告姓名。
三、庭审相应材料足以证明张三的姓名权被侵犯。
李四当庭陈述其冒用张三的身份,侵犯了其姓名权,并于2020年8月份出具有《承诺书》,足以说明:原告身份被冒用成为了 公司股东,被告李四承诺尽快注销 公司,其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谢谢!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振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