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的房屋被法院查封 (未网签的房子被查封怎么办)

尚未交付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符合这些条件的受法律保护!

购置的商品房尚未交付,却因开发商陷入金钱债务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对此,法律规定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消费者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对其所购买房屋的执行,以此平衡胜诉人金钱债权和房屋消费者居住权益之间的冲突,对符合全部权利保护要件的房屋消费者予以保护。

未交付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有关法院查封商品房的规定

9月29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平衡权利保护 助力执行增效 涉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近三年审理涉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的相关情况,介绍该院在刚柔相济理念下平等保护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与胜诉人金钱债权的经验和做法,并向社会公众通报了涉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市人大代表朱卓、张斌、要靖和魏亦南,基层法院法官代表和主流媒体记者参加本次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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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自2019年至2021年8月期间,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涉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从近三年的案件总体情况来看,有以下四个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系列案件呈多发态势 ,因依法查封多套房屋甚至整栋楼盘,而引发涉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系列案件的数量较多;

二是房屋消费者诉讼参与度总体较高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消费者法律素养的提升,房屋消费者本人参与诉讼的比例较高;

三是主张法律条款竞合性适用的当事人占绝大多数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普遍援引适用;

四是因未满足全部权利保护要件而被驳回异议请求的案件数量总体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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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上,北京一中院执行局负责人通报了该院在平衡保护房屋消费者与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助力执行增效方面所做的“六个坚持”:

是坚持动态研判,精准把握案件趋势特征,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是坚持刚柔并济,秉承公平公正价值理念,切实保障各方权利;

是坚持守正创新,推进执行裁判规范化建设,促进案件提质增效;

是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拓展案件调查途径,多元发力细化事实查证;

是坚持依法裁判,严格适用权利保护要件,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重视息诉服判;

是坚持职能延伸,加强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房屋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他提出了四点意见和建议, 是要全面了解情况,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楼盘的相关情况; 是要仔细审查证书,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预售)房屋时是否“五证”齐全,尤其是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明; 是要及时备案登记,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及时办理网签备案,公示房屋交易情况,符合办理预告登记条件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 是要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好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转账记录、购房发票、入住通知单等证据材料。

未交付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有关法院查封商品房的规定

结合本次通报会主题,北京一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惠庆发布了五起涉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审理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另案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结果、房屋消费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系在法院之后时能否适用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情形下购房人能否主张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法院执行等内容,通过以案释法对公众作普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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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乃民生之本,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审理涉房屋消费者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时,北京一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利益平衡和价值衡量出发,平衡保护各类主体权益,严格依法裁判,促进执行质效双升。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总结道,“下一步,北京一中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执行裁判职能,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关注房屋消费者的生存、居住权益保障问题,为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贡献更加坚实的力量!”

媒体问答环节

《中国审判》胡启航:

未交付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有关法院查封商品房的规定

房产可以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一中院召开这样主题的新闻通报会很有意义。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通报内容中所强调的执行裁判坚持刚柔并济,平衡各方权益。我想请问您,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法院是如何做到平衡各方权益的?审理过程中秉承了哪些理念呢?

执行二庭负责人王晓巍:

未交付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有关法院查封商品房的规定

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秉承以下审理理念和思路:

一是坚持各方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一方面对案外人所提异议依法严格审查,即同时满足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三项要件,异议才能成立。另一方面,强调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胜诉债权。同时,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积极和执行实施部门就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探讨能否通过置换查封标的物、办理分割登记等方式。

二是坚持质效并重。 首先推进执行裁判规范化建设,从案件材料的送达和收集、谈话及听证程序等十二个环节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促进案件质量提升。其次灵活适用案件审查方式,做到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最后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畅通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流程环节。

三是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执行过程中,斟酌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申请执行人信赖利益保护等多种因素综合作出裁判,同时延伸司法职能,就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普法宣传,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北京政法网高煦冬:

未交付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有关法院查封商品房的规定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对一些典型案例做了通报,其中一些案例中案外人所提异议因为不符合保护要件最终没有被支持,想请问您,对于那些没有获支持的房屋消费者,他们实际上可能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那他们的权利该如何救济呢?

执行二庭法官栗俊海:

未交付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有关法院查封商品房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外人对裁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案外人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比如另案的生效判决可以*翻推**原判决的事实认定的,此时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二、如异议的事项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可以提起诉讼,进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程序,进行实体审查,案外人可在异议之诉程序中再次举证,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期待权,主张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比如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出现了新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对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此时案外人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该诉讼中主张自身权利。

另外,案外人如放弃主张物权期待权,也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总之,还是要再次提醒公众,在购房后一定要及时办理网签登记,并保存好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转账记录、购房发票、入住通知单、物业费缴纳单据等凭证原件,以便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及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北京一中院执行二庭

作者:徐梓程 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