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东华市体育场附近开发了一个新楼盘,地理位置好,交通方便。迟军与妻子石芳准备把自己现在住的房子卖了,在这个楼盘再买一套房子。
石芳和迟军二人刚走到普新公司门口,普新公司的老板陈普新从里面走出来。他见到迟军,问道:“迟总,你怎么有时间到我这里来了?”
迟军是江南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董事长,与陈普新有业务来往。他说:“我想换房子,看好你在体育场开发的楼盘了。”
陈普新说:“欢迎、我陪二位去看看。”
在售楼处,迟军夫妻俩选择了一套高层8楼的128平方米的住宅。
陈普新问:“迟总,你在我公司后面的房子很好呀,怎么想换了。”
迟军说:“这个楼盘地理位置更好,我们俩图生活更方便一些。”
陈普新问道:“你现在的房子打算怎么处理?”
迟军说:“卖掉。”
陈普新说:“迟总,你先别卖。把你的那套房子换给我,咱们俩相互不找钱,你看怎么样?我的副总想买房子,选了好几个地方都没看中。你这套房子他肯定满意。”
双方一商量立刻达成了换房协议。迟军把自己的房子以及房产证、夫妻俩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普新公司,让他们自己办理产权过户。
几年后的一天,有两名法官来找迟军。法官对迟军说:“我们是二江法院执行局的,今天来向你送达一份裁定书。”
迟军接过裁定书一看,是法院要求自己限期偿还工商银行二江支行的*款贷**10万元及利息的文书。迟军问道:“我从没打过官司,法院执行前是不是得先有判决啊?”
法官问道:“你没有接到过判决书?”
迟军说:“我没有打过官司,哪来的判决书?”
两名法官研究了一下,说:“迟总,你先把裁定书收下。你没有收到判决书,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
执行法官走后,迟军来找东华律师事务所的谌律师咨询。
谌律师听了情况介绍后,说:“迟总,你要搞清几个问题:一是你是否向银行*款贷**了10万元钱?如果是你*款贷**或者你签字同意他人以你名义*款贷**,你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院是否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如果送达了,你不参加庭审,法院有权缺席判决。如果法院没有向你送达,或者签收法律文书的人不是你,则判决无效。三是如果法院向你送达了判决,则法院执行没有问题。如果法院没有向你送达判决,则执行违法。”
迟军立刻委托谌律师到法院查询后才发现,两年前二江区法院受理了工商银行二江支行起诉迟军的*款贷**案件,判决迟军偿还银行*款贷**1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书上显示:缺席判决。
经迟军辩认,法院的开庭传票和法院送达判决的传票都不是自己和妻子签收的,法律文书上签名的人迟军不认识。律师在工行二江支查到了两年前一个以迟军名义*款贷**10万元的账户,*款贷**档案中有迟军和石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款贷**账户中所有签字都不是迟军和妻子石芳。
经律师进一步了解,原来,这是陈普新利用迟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安排公司的会计门雪以迟军名义办理的抵押*款贷**。
根据谌律师的指导,迟军向法院申诉:“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是陈普新与工行二江支行恶意串通以损害迟军合法权益为目的虚假*款贷**、虚假诉讼案件。原审时迟军、石芳不知情,法院卷中的相关法律文书都不是迟军和石芳本人签字,诉讼程序违法。
“普新公司以迟军名义*款贷**10万元逾期后,工行二江支行与陈普新在法院有关人员参与下制造的虚假诉讼产生的判决,依法应该撤销,迟军和石芳对10万元*款贷**没有偿还义务。”
二江法院根据迟军的申诉,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恢复审理。在重新开庭的时候,陈普新书面证明:“普新公司以迟军、石芳名义向银行*款贷**,使用迟军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通知迟军夫妇,普新公司愿意承担还款付息义务。”
迟军提出:“普新公司承认是该公司使用我名下的房产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应该依法追加普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希望银行用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清偿*款贷**,并请法庭驳回银行对迟军的诉讼请求。”
二江区法院判决认为:“尽管迟军和石芳不是实际*款贷**人,但二人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实际*款贷**人,并将二人名下的房子为*款贷**提供了抵押担保,迟军和石芳应该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迟军夫妇承担还款义务。”
迟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原审程序违法,应该依法追加普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还款义务。原审判决迟军还款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撤销原审判决。”
银行答辩认为:“*款贷**人是迟军夫妻,并且有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原审没有证据证明是普新公司*款贷**,原审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在法庭辩论时,谌律师指出:“原审已查明实际借款人是普新公司,普新公司在*款贷**银行设立的迟军账户,迟军本人并不知情。银行明知门雪用迟军夫妻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款贷**没有得到迟军夫妇的授权。应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应确认该*款贷**合同从一开始就对迟军夫妇无效。”
银行反驳称:“双方的*款贷**合同依法成立,应该确认有效。此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谌律师指出:“实际*款贷**人是普新公司,*款贷**由门雪以迟军名义办理并支取,*款贷**后,工行二江支行与普新公司直接结算了部分利息,都是原审已经查明的客观事实。”
银行认为:“迟军夫妻名下的*款贷**已经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事实证明迟军*款贷**是真实的。”
谌律师反驳道:“普新公司确实是用迟军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款贷**抵押登记,但该房产实际所有人是普新公司,法院应判决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处分受偿权。原审判决迟军还款故意回避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银行提出:“*款贷**账户是迟军的名字,迟军就是实际*款贷**人。”
迟军自己发言说:“普新公司以我名义办理*款贷**,我不知情。银行发放的*款贷**是门雪提取的,*款贷**后的利息也是普新公司偿还的。原审判决我承担还款义务,违背客观事实,是枉法裁判。”
银行认为:“迟军的抵押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迟军称自己不是实际抵押人,应提供证据证明。”
迟军向法庭提交《房屋交换协议书》,用以证明抵押房屋属于普新公司所有。
谌律师提出:“迟军名下的房产既然已经设立抵押登记,如果银行放弃抵押权,则无权要求迟军代为还款。”
银行又说:“*款贷**是依据迟军填写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该证据证明迟军应当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谌律师指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不是迟军本人签名,迟军有权不予认可。”
银行向法庭提供了三份《现金支取凭证》,主张:“*款贷**发放后是迟军签字领取的,迟军应该还款。”
谌律师反驳道:“三份取款凭证都不是迟军本人签名。迟军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时,普新公司已经证明:以迟军名义向二江支行*款贷**是银行同意的,*款贷**后一直由普新公司支付利息。普新公司同意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这说明,原审判决错误。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工行二江支行放弃抵押物,应该免除迟军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
庭审之后,谌律师告诉迟军:“除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你的案子属于该规定的第三和第四种情况。《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在你的案件中,门雪以迟军名义办理*款贷**、取款都没有获得你的授权,门雪的代理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因此,你的诉求是正确的。但你也不要乐观,二审法院不会轻易改变一审判决。如果二审法院不改判,你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省高级法院没有支持你,你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迟军满意地离开了律师事务所,但他的上诉意见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