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2〕2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行业名:兴凯),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5********,*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巷**号**幢**房,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1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其表亲曹某某(已判刑)介绍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项目为名,在广西北海市缴纳70000元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张某某(已判刑)的直接下线,梁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参加组织的管理工作,是大经理室管理人员,负责新成员的资金申购工作。梁某某直接发展了梁某某(行业名:兴红,另案处理)、赵某某(梁某某丈夫,行业名:兴业,已判刑)和卞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间接又发展了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传销下线共54人,从中获利。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1年10月21日主动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款3万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梁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款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