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无罪辩护实战文书之核心观点提炼及评析(之一)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品毒**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品毒**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诈骗案实战文书精选之一: 我们始终坚持,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法外狂徒张三所述,公安机关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核心理由是张三存在“收款不供货、供货不对版、退款不彻底”之违法犯罪行为,但我们坚持张三涉案行为属于合法居间介绍之民事行为,且因口罩买家李四恶意退货而产生的尾款纠纷及违约金、口罩货物损失赔偿款数额多寡之民事纠纷问题,应由李四本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而非以编造虚假犯罪事实方式蓄意报“假案”,进而导致张三被错误刑拘。我们始终坚持张三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没有犯罪事实,为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监督。
办案效果及经办律师办案感悟 :我们坚持此案无关犯罪问题,坚持此案没有犯罪事实,为此不仅向涉案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还向涉案检察院申请立案、侦查监督,但最终均无果,而此案最终不起诉释放结案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我们始终坚持的无罪辩护观点成立。显然,无罪难不等于无罪辩护观点都是错的。
延申思考: 诈骗案疑犯张三一直坚持自己无罪,为此申请撤销案件,申请立案、侦查监督却始终无果。庆幸的是,这个案子还是以不起诉释放的结局收尾了。此案不起诉结案的无罪结果,恰好反证了张三一直坚持的无罪辩护观点成立。在这个案子中,最初涉案侦查人员和经办检察官一直坚持着疑犯张三有罪的立场,而张三却一直坚持自己无罪。这个案子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到重要利益的案件,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证据,充分运用无罪书证反证行为人无罪。那么,这个案子的办案过程存在什么问题呢?是司法制度出了问题,还是有人将民事纠纷违法转为刑事官司吗?有罪推定、先入为主根深蒂固,无罪辩护难于登天,幸好张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之无罪释放的良好效果。
贩卖*品毒**罪实战文书精选之二: 我们始终坚持,法外狂徒张三在李四、王五运输*品毒**罪一案中应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张三涉嫌贩卖*品毒**罪一案纯属子虚乌有及蓄意诬告陷害的冤假错案;此案实际作案者应另有其人,且除了李四指证张三*毒涉**的孤证口供之外,所有在案证据均恰好反证张三根本就没有*毒涉**犯罪事实,而张三*毒涉**一案没有任何一份客观性证据予以证实的客观事实,此案证据链缺失的客观事实,李四指证张三*毒涉**口供明显涉及公然造假的客观事实,均可张三*毒涉**一案就是冤假错案。为了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请求贵院依法对张三涉嫌贩卖*品毒**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效果及经办律师办案感悟 :涉案侦查人员认定法外狂徒张三涉嫌贩卖数百克*品毒**,一旦其被起诉至法院,被重判无期或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大。庆幸的是,此案获得不起诉结案的良好辩护效果。
深度思考及最简无罪辩护理由探究: 司法实务中,常见无罪理由之一是犯罪主体错误,行为人主体不适格,或者是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如:张三作案,李四被错抓等。犯罪主体错误、行为人主体不适格,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些都是常见的无罪理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事件吧!据报道,张三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判刑,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参与此次犯罪。原来,这个案件中的真凶是李四,但是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却将张三错抓。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判,张三终于获得了清白。但是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犯罪主体错误的讨论。
犯罪主体错误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出现了错误,最终导致无辜者被判刑,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起码是时而有之。行为人主体不适格,或者是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情况。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因为智力、精神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无法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案件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司法体系的重要性,也让我们更加关注行为人主体不适格和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概念。
如:K435列车杀人案疑犯贺某某,据传其曾患精神病,多次到精神病医疗机构治病,且家里经济条件很差。被害人家属从铁路方可获得赔偿,据传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若此案是发生在其他场所,那后果割更悲催。若杀人案疑犯家属可提供其曾多次入住精神病医院的住院记录书证,此案尽管贺某某是在列车上当众杀人,且系既遂,且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此案很难对其判处斩立决,其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其经法定鉴定程序之后,确认案发时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并非是系精神病人,在列车上杀人就属于当然免责范畴。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患精神病,结果*毒涉**,或者涉嫌杀人等重罪案件,最终不诉结案的案例不少,且实际案例数据远远超过人们的预期,仅仅是贺某某在列车上杀人案比较轰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