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疗待遇有哪些?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注: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2.使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二、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有哪些?
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三、常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
(一)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每人每年2000元;
(二)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每人每年2500元;
(三)严重精神障碍、肾病综合征、癫痫、重症肌无力:每人每年3500元;
(四)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每人每年30000元;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注:使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五、门诊医疗统筹的待遇有哪些?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下表规定支付。

(注:参加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在校学生门诊医疗待遇适用于校内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由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