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买凶宅怎么补救 (误购凶宅能解除合同吗)

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然并不会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该情形的确会对居住人和使用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其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影响,因此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买到凶宅怎样破解,怎么才能防止买到凶宅

刘某与房主崔某于9月24日签订《沿街商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将位于城中心沿街的商铺三间出售给刘某。刘某于10月16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崔某将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

12月20日,刘某从他人口中得知,几年前曾有一对小夫妻在这里开店,后因情感纠纷,女方在店铺内上吊身亡。刘某得知后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在“凶房”里不吉利,于是向崔某表达了退房的意愿,崔某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沿街商铺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崔某返还购房款,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涉案房屋中曾经发生过有人上吊身亡的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会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出卖人崔某有义务向购买人刘某披露。正是由于崔某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刘某误以为该房屋为正常房屋,从而作出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属于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沿街商铺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崔某刻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刘某误判,并最终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被撤销,刘某因此付出的房屋装修费用、过户费用等均应由崔某赔偿。

在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中介机构拟定的条款中一般将“凶宅”定义为,在业主本人或亲属持有期间,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在双方当事人对凶宅的概念以及交易房屋非系凶宅有明确约定的场合,上述约定可以作为解决相关纠纷的依据。若房屋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被撤销。

但在当事人双方就“凶宅”的概念并未作约定但约定了交易房屋非系凶宅时,判断交易房屋是否为“凶宅”就不能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而应当以符合公序良俗的社会共识为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死亡形式,仅指发生人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的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情,不应属于此界定范围;二是死亡地点,是指发生在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