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里有除名处分影响退休工龄吗 (办理退休时有除名记录怎么解决)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在施行建立个人账户制度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集体制企业的工作年限,退休时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很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提供原始档案,但原始档案材料中对于离开单位情形表述材料记载不是很规范,会造成工龄认定上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导致原本被认同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无法得到认可,而造成损失。所以,在退休前应当了解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帮助的。

当前退休人员视同认定有异议,出现比较多的情况是离职情形材料为开除和除名。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当前,档案中有开除或者除名材料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参考政策是(1994)376号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开除、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虽然是复函,但在各省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可以视为各省处理职工劳动争议,特别是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政策依据。

办理退休时有除名记录怎么解决,除名处理之前的工龄退休后怎么办

从复涵的精神来看,其重点是除名和开除,按照现在的政策,开除和除名有着不同的含义,开除的重点是表达违法违纪,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才会受到开除的行政处分。除名是一种纪律处罚,有人是因为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用人单位予以除名,有的人是离开工作岗位,长期不复岗,单位予以除名,实际上属于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也就是从职工名单上除去,是用人单位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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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复涵意见精神,如果人事档案原始记载的是开除处理,开除前的工龄是不能被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当然也不复存在,如果原始档案记载的是除名处理,除名前的工龄是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如果你档案中出现除名材料,按照劳办发376号复函精神的规定,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除名前的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因为除名而视同缴费年限不被认可,你可以做行政复议,如果得不到回应,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