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338):农村房屋盖歪了咋办?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农村房屋修建引发的纠纷。老杨盖新房,请老邱帮忙,结果房子盖得不满意,老杨不愿意给工钱。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负责的工作为砌墙、抹灰等 劳务 性质内容,系向上诉人提供 劳务 ,不属于承揽工作的范畴,故本案属于 劳务 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而且,老杨说房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案件概述

2021年9月4日沈阳中院(2021)辽01民终13582号

上诉人杨颜民因与被上诉人邱连俊 劳务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颜民的上诉请求:

  1. 一审法院事实不清,程序有错误。一审判决所述,原告按照协议完成施工任务,系事实不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简单的用工关系。

被上诉人作为长期从事农村建房的职业建筑从业者,应对国家建筑标准掌握精准。

被上诉人无国家建筑资质,在承揽建筑合同时,更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并对施工行为,建筑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该施工任务应从施工协议达成合意开始,到建筑验收合格。

本案中,该建筑经上诉人验收,发现不合格,且不符合入住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设计、施工上有许多问题,上诉人拒绝接收该建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农村建房不按照《建筑法》法规调整,但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房,应符合安全质量规定,发生争议时,可参照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本案中,该建筑未经上诉人验收,且存在诸多因工艺问题引起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不当、用料增多等问题,导致房屋主体结构不稳定,墙体歪斜,房顶漏水,地面过厚影响地热。

因此,施工行为并未结束,更未达成施工结果,即符合安全入住条件,便索要建设费用,于法无据。

同时,在案件情况不明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有对涉案建筑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未告知,导致当事人处分权未得到保障,程序有错误。

  1. 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本案本质上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也可参照承揽合同纠纷处理,而不仅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是 劳务 合同纠纷。

建筑发包方在建筑不符合质量标准情况下,有权要求承建方对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解除合同。

二、法院观点

被上诉人依双方口头约定向上诉人提供了 劳务 ,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相应 劳务 费。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本案不属于 劳务 合同纠纷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明确“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案涉工程系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不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其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但被上诉人负责的工作为砌墙、抹灰等 劳务 性质内容,系向上诉人提供 劳务 ,不属于承揽工作的范畴,故本案属于 劳务 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案涉房屋于2020年施工完毕,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因质量问题向被上诉人主张过维修权利,且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质量问题系因被上诉人施工导致,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