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交缴租金或物业管理等费用,业主有权停水停电的,可以根据约定,出租人是不必对承租人因停水电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的。

在2016年4月6日厦门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方),通过中介公司与厦门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定由承租方餐饮公司出租方投资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区广场*B二**205用做港式茶餐厅后,租场地385平方米。月租金8万元,前三年免租期一个月,自2016年5月6日起,月租金年增长5%。租赁期限内,租赁场地的物管、水电、处理网络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公司承担,承租方餐饮公司支付月租金共8万元,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以银行转形式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承租方餐饮公司每逾期一日应付违约金0.03%的标准支付逾期金。同时,合同中还约定如承租方餐饮公司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网络费等费用达到押金的5000元,出租方投资公司即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可追究承方的违约责任。
在2016年5月10日,承租方餐饮港式餐厅开业了。

在2016年12月5日,到了承租方餐饮公司该交租金的日期了,出租方公司没有收到当月的租金。出方投资公司促成承租方餐饮公司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方餐饮公司称,因生意差。公司周转有些困难,请求宽限10天,但是时间到了2016年12月15日,出租方投资公司仍未收到承租方餐饮公司支付的租金。经向物业公司了解,该公司已经三个未付物业管理费、水费、公共维修处理费等共计32340元,加上当月的租金,承租方公司欠物业管理费等已过二个月押金16万元的50%。
在2016年12月18日,出租方投资公司向承租方公司出《催收通知书》告知公司因其物业管理、水电费用,三日内进行交缴,否则将对该公司的水电进行停电停水处理。但是承租方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回。于是出租方在2016年12月23日向承租方公司再次递交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承租方餐饮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起正式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承租方餐饮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费用。承租方餐饮公司于第二天签收了该函件。直至2017年1月22日,承租方餐饮公司将租赁场地交付给出租方投资公司。
在2017年3月2日,出租方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承租方餐饮公司,称因承租方餐饮公司未按期缴纳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等,经催告后仍未履约,按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于2016年12月28日解除,承租方餐饮公司应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的租金以及每日按0.05%计算的滞纳金。
承租方餐饮公司认为出租方投资公司单方停水停电导致其无法使用房屋,是出租方投资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故向法院提起反诉,要出租方投资公司返还押金16万元并其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因停水停电造成的经营损失10万元。
在本案的租赁关系中,有三点需要确认的:
1.本案租赁关系中,谁才是违约方?应承怎样的违约责任?
2.出租方投资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3.承租方餐饮公司支付的租赁押金如何处理?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承租方餐饮公司因未及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用等已构成违约,出租方投资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8日解除:承租方餐饮公司向出租方投资公司支付房屋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的租金以及每日按0.05%计付的滞纳金,出租方投资公司向承租方餐饮公司返还押金16万元。

最终经律师进行分析:
1.关于在本案租赁关系中,谁是违约方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具体到本案,合同约定若承租方餐饮公司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网络费等费用已达到租赁押金的50%,出租投资公司就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28日承租方餐饮公司拖欠费用已达到租赁押金的50%以上,出租方投资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出租方投资公司根据合同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商铺合同),不构成违约。
承租方公司认为出租方投资公司停水停电后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本来承租方餐饮公司随时可交清的租金,并要求出租方投资公司复水电以及履行合同的,但承方公司却一直未支付房租及相关费用,且及相关费用达到押金的50%以上,导致出租方投资公司按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因此可以认为承租方餐饮公司未履行合同在先造成违约。
2.关于出租方投资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承租方餐饮公司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网络费等费用达到租赁押金的50%,出租方投资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有权解除合同。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本案中的承租方餐饮公司及出租方投资公司均有约束力。
在2016年12月23日,承租方餐饮公司未支付费用已超过租赁押金的一半,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投资公司有权对涉案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出租方有权停水停电,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法院不认可出租方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单方强行停水停电的措施。
3.关于租赁押金的如何处理的问题?
承租方餐饮公司在出租方投资公司处有租赁押金16万元,出租方投资公司认为因承租方餐饮公司违约导致解除合同,该租赁押金不予退还,但租赁押金的目的是保证该合同规定下的金额能够得到支付,其与违约金不应同时主张,如同时主张则有变相提高违约租金之嫌,故法院对出租方投资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采纳。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租方餐饮公司违反合同义务,需要向出租方投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具有兼罚性,承租方餐饮公司与出租方投资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退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交缴租金或物业管理等费用,业主是有权停水停电的,可以根据约定,出租人是不必对承租人因停水电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希望本次的真实案件能够帮到以后需要出租店铺与承租店铺的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