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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平日里频频示好的男同事,竟然借着酒劲“霸王硬上弓”,残存的理智又让他中途停下,可事情已经发生,他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吗?
吕女士就职于某地一家公司。由于她性格开朗、容貌姣好,工作能力也强所以经常被上司委以重任,公司里的其他同事们都向她投去欣赏的目光。
可这些投向她的目光里,有一个不太一般。阮某也是吕女士所隶属的业务部门的员工,虽然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在一起完成,但他平时与吕女士的接触机会总归要比别人多一些。
阮某一开始只是对这位年轻漂亮的女同事比较感兴趣,后来愈发觉得她身上具有无限的魅力,于是开始了对她的“追求”。

吕女士也不记得阮某在什么时候第一次向她示好,更不知道他是多久之前就注意到自己。她唯一清楚的一点是,自己跟他并不太熟,更别提什么喜不喜欢了。
也不知道阮某是真的不明白还是装糊涂,即使自己的献殷勤总是被拒绝,他还是对与吕女士发展恋爱关系抱有幻想。
也正是这种不切实际的心痒痒,为后来的罪行埋下了祸患。恰逢公司团建,没有特殊情况的员工都需要到场参加。作为部门里的大红人,同事们个个都找吕女士喝酒。
一番觥筹交错之后,同事们都醉醺醺了。大家都没有发现,一双眼睛正暧昧地盯着酒局的中心——吕女士。

吕女士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休息的房间,浅浅睡去。不久后,她忽然听见有人叩响了房门,没多想,便起身去开门,门外赫然站着一身酒气的阮某。
吕女士顿时感觉有些不妙,她提起精神,刚想询问两句。不料,下一秒,阮某突然上前抱住了她,连拖带拽把吕女士扯进了房间里,然后将她推倒在床上。
扒掉她身上的衣物,开始对她强行亲吻、上下其手……吕女士知道,这个时候大吼乱叫是徒劳的,说不定还会刺激到他做出更凶残的事情。
于是她强装镇定,对阮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试图让他不要继续伤害自己。没想到,阮某真的听进去了。他的动作逐渐缓慢,最终停了下来。
他提起裤子,说了一声“对不起”,逃也似地离开了。惊魂未定的吕女士马上将门反锁,拨通了报警电话……

«——【·以案释法·】——»
此次事件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网友对阮某得行为大肆讨论。有网友认为阮某及时悬崖勒马,没有实施罪行,应该不用受到法律惩罚。
但又有网友站出来发言,阮某虽然没有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已经有想法,只是被吕女士及时唤醒,找回了理智,属于强奸未遂,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阮某的行为是否还会构成强奸罪?
阮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力暴**、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其与自己进行*行为性**的犯罪。
在本案中,阮某闯入吕女士的房间,使用*力暴**手段压制她的反抗(从吕女士身上的伤痕可推知),意图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对于阮某在侵犯吕女士中途主动停止的情节,一般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的结果发生。

本案中阮某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他在吕女士的劝说和乞求下自动放弃了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联系也有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缘故而未得逞的,叫做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犯罪结果最终没有发生,是因为犯罪分子自己停下来,还是由于意外因素导致其不能得逞。

二,阮某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强制猥亵罪?是否应该数罪并罚?
行为人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从该罪的客观方面来看,阮某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其确实已经触犯了强制猥亵罪。
但是,根据刑法上的吸收理论,因为阮某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所以在已经给阮某定了处罚更重的强奸罪的情况下,一般就不再给他增加一个较轻的强制猥亵罪。
这样一来,自然也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三、最终阮某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会对阮某作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是有本质区别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
在从轻处罚中,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以什么标准来确认判罚的轻重,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但不能简单地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没错,但同时也应该“取之有道”。当下,随便在网络上一搜索,就能发现许许多多多为“爱”失去理智的案例。
有伤害自己、结束生命的,也有让别人及其家庭陷入灾难的。不得不说的是,这种畸形的爱不仅不被道德和舆论看好,更甚者,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深情”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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