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女大学生,放寒假朋友找我做兼职,就是所谓的“假期工”。因为放假客流量大很多餐厅都会招高中生、大学生做两个月左右的工作。
我和朋友一起去了一个咖啡厅当服务员,每天工作十个小时,一天六十元,工资并不是很高。而且老员工都知道你是假期工,所以会把所有活都推给你。工作了五天之后,朋友坚持不下去了。我一想她要是辞职了,活就都是我的了,于是我们两个决定在第六天一起辞职。
万万没想到的是,经理以我们仅仅工作五天为由拒绝开三百元的工资。一番协商无果后,我拽着朋友来到了本地的劳动局。当时已经中午了,工作人员听完了这件事之后,告诉我们下午再来,他们在午休。并告诉我们下午找餐厅负责人来了解并解决这个劳动争议。
接着朋友把这件事告诉了她的父亲,然后叔叔立马忍不了了。每个家庭都不差这三百元,但是我付出了劳动必须得有报酬。叔叔自己去餐厅要我们两个的工资,结果就拿回了我们两个的工资六百元。也没有通过劳动局的出面,就解决了这件事情。
很明显,我和朋友既是女孩又是没有社会经验的学生,所以餐厅敷衍和搪塞我们两个。而换了有社会经验的男人出面以后,工资就拿回来了。为了让大家也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吃瘪就不要这份工资然后草草了事。我特意百度了一下这些法律知识,大家一定要收藏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依法付出劳动了,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机芯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就算我只工作了一天,我也必须要有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