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引起的手指腱鞘炎手术康复 (腱鞘炎手术完手指功能障碍)

【原告陈述】

2021年10月18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双手拇指诊断为腱鞘炎,在没有进行任何设备辅助检查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双拇指进行拨针微创治疗,原告回家静养,就诊时医生并未给原告出具病历单。2021年12月19早上,原告突然发现自己的左手拇指无法用力,拇指没有回弯。

外伤引起的手指腱鞘炎手术康复,拇指腱鞘炎小针刀手术伤到神经

2022年3月3日进行术后2个月复查,医生检查为:左拇指末节屈曲可,受限,医生建议理疗。2022年3月8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手写后补了一份2021年10月18日的病历。2022年7月26日,原告去被告处要求封存病历,被告告知所有的材料都给了原告,被告处无病历可封存。

【原告认为】

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导致原告承受肢体和精神的痛苦,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沟通,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某中医院认为】

被告诊疗行为是没有过错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处置得当,用药合理,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规范,在治疗前已经告知原告治疗的方案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在征得原告的明确同意下方进行的拨针微创治疗。

因此诊疗行为是不存在过错,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即使原告后来出现拇指屈肌腱损伤,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原告不能排除自身的因素。结合原告自身情况以及在之后的就医过程中,他存在延误手术治疗擅自频繁的更换医疗机构。

还有就本来无需进行拆线治疗,但原告进行了拆线治疗以及与治疗肌腱吻合术没有关联的这些诊疗活动。即使是按照鉴定意见书、被告要承担责任,也是承担很小比例的支付责任。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季某某,女,时年50岁,不构成伤残等级;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20-150日,营养期为30-60日,护理期为30-60日。某中医院的诊疗过错属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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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

被鉴定人季某某,女,时年50岁,2021年10月18日因“双手拇指腱鞘炎,屈伸障碍2-3年,加重半月余”就诊医方,诊断:双手拇指腱鞘炎,予局麻下拨针微创治疗,选双拇指掌指关节掌侧横纹处2点,用直型小号拨针按四步进针,分别松解此处软组织,拨针松解顺利。

术中仅有针下胀痛,撤针后创可贴覆盖针孔、局部压迫止血5分钟,检查双拇指感觉及功能无异常。被鉴定人双手拇指腱鞘炎,屈伸障碍2-3年,医方行拨针微创治疗有指证,治疗前医方进行了书面告知,但没有告知肌腱损伤的可能及替代治疗方案,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

2021年12月20日被鉴定人因“左手疼痛活动受限1天”就诊顺义医院门诊,彩超提示:左手拇指屈肌腱可疑断裂。12月21日就诊某医院,诊断:左拇指屈肌腱断裂。2021年12月30日于某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站,在臂丛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左手拇长屈肌腱探查、同侧掌长肌肌腱移植修复术”,术程顺利,2022年1月1日予出院。

出院后10天外院就诊查体:左手拇指近节屈曲活动正常,各指血运正常,感知觉正常,2022年2月10日某医院予理疗及功能锻炼,目前留有左拇指末节功能障碍。被鉴定人于治疗后2个月后在穿鞋过程中发生左手拇长屈肌腱断裂考虑与自身因素相关;但也不完全排除医方行拨针治疗损伤拇长屈肌腱的可能。

综合分析,被鉴定人自身疾病可行拨针治疗;治疗后出现肌腱损伤为较罕见的并发症;治疗后两个月发生拇长屈肌腱断裂考虑与自身因素及治疗因素的相关性均无法完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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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判决,被告某中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24770.4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