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一个公开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上面是明确允许材料人工调差,风险范围为3%,订立合同时签订不予调差,当时迫于甲方压力签订合同,现在结算时是否可以进行材料调差?

关键词:黑白合同

这是一个典型的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案例。

很多人会提出疑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为什么不尊重双方之间形成的合意?我们要知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是一个事实判断,但法律层面上判断以一个合同效力的时候,用到的是一种价值判断

法官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时,但是我作为国家,其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在价值判断是不可能允许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我们一直讲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发生后果,而合同无效则不能按照当事人意愿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有效与否其实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招标文件与合同关于调差的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应该按照招标合同约定的允许材料人工在3%的风险范围内调差。

实际项目中,这种情形非常常见,施工企业在行业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很多时候违心的签下类似的合同,这个结论无疑是施工企业乐见的结果。

核心观点: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关于调差的约定应该与招标文件一致,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