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刘某某等与徐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
(2021)湘0482民初585号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31日,原告夫妇与衡阳市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位于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住房,2020年1月1日交房。原告于2020年上半年对房屋进行装修,完工后,原告于同年10月1日将室内卫生全部搞好,购置家具等用品准备在同年农历春节前搬入新房入住。此后,原告外出广东务工。2021年1月21日晚,原告从广东回到装修好的新房,发现室内严重泡水,地面上漂浮着大便、卫生纸和各种生活垃圾,臭气冲天,室内装修和家具等严重受损。原告立即通知被告某某物业的工作人员前来查看。次日,被告某某物业查明原告室内泡水的原因是因为卫生间下水管道被水泥沙、塑料袋等物品堵塞造成的,并派人对管道进行疏通,对原告室内进行卫生清洁。经常宁市阳光价格事务所鉴定,原告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64511元。被告徐某某、尹某某、吴某某、贺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七人在2021年1月21日前已经装修入住,原告家被水泡与他们的装修入住有直接因果关系。为了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原告与八被告多次协商,但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对原告诉称的房屋因漏水受损价值64511元、被告某某物业查明的漏水点和漏水原因并进行卫生清洁等事实,到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不持异议。
2、被告徐某某、尹某某、吴某某、贺某某、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七人的房屋位于原告夫妇房屋的上面,并与原告共用下水管道。在2021年1月21日前,上述被告的房屋正在装修或已装修入住。
3、被告某某物业是为原告和本案其他七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
法院判决: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相、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管是已装修入住的业主还是正在装修的业主,均应注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的正确处理,保证共用下水管道的畅通。由于业主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廖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被水泥沙,塑料袋等物品堵塞漏水,造成原告财产受损,原告理应获得赔偿。在具体侵权人准以确定的情况下,位于原告房屋上面的业主(本案七被告)均有可能是侵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七被告应平均承担补偿责任(65%)。被告某某物业负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安全的义务,督促业主遵守相关注意事项,审理中,被告某某物业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责任(5%)。作为财产受损的两原告,在长达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对自己已装修好的房屋无人看管,在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后,未及时发现、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30%)。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某某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