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无论是对劳动者实现债权,保障自身的生存权利还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职工债权能否实现会产生重要的作用。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呢?
树人律师观点: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让我们层层剖析,一起揭晓:
什么是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具体来讲,职工债权就是企业欠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职工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对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职工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列入职工债权的范围中。
实践中,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虽然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未明确说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是否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债权范围呢?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职工债权。

第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私有财产,与工资一样,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企业欠付职工的债权。
第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形式类似,均是由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且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均为保障职工生存和发展。二者的区别在于用途不同,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属于职工债权,同理,企业应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也应当属于职工债权。

第三,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项规定,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因为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将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拖欠职工的工资性质清偿,由此可知,企业应当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
树人律师观点: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合法性,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纳入职工债权范围,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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