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涛 衣尚民

真实案例: 2017年6月,北京西城的张先生从家政公司雇佣韩女士照顾自己的老妈吴女士。2018年某日下午,吴女士独自在卫生间洗澡时摔倒,原告在扶起吴女士的过程中腰部受伤。鉴定为腰椎压缩性骨折,10级伤残。
本院认为,韩女士与吴女士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照顾吴女士洗澡应属韩女士提供家政服务内容之一。韩女士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对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韩女士在为吴女士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时年龄较大, 吴女士在韩女士工作时未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防范义务,亦存在过错,酌定吴女士对于韩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吴女士赔偿原告韩女士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690.53元。
二审维持。
法条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实务中这种情形,雇主一般承担10%-30%的次要责任。我们在雇佣保姆时查清其年龄和健康、既往病史等,提醒劳务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签订协议,对年龄大、身体差、三观不合的要慎重选择。